2023年4月票據法自考試題:案例分析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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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銀行作為出票人于2019年8月1日出具承兌匯票一張,票據記載金額為100萬元,到期日為2020年2月1日,承兌人為晉南銀行。票面顯示從出票人到最后持票人為A、B、C、D、E、F、G銀行。2019年8月,F向G銀行申請貼現,G銀行查實F與E之間有真實交易關系。2019年8月20日G銀行與F簽訂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協議,G銀行取得匯票。2019年10月1日,H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稱自己是上述匯票的持票人。法院受理后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發布公告。公告期內無人申報權利。2019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并公告。
問題:
(1)C與D之間無交易關系,是否影響E、F、G銀行的票據權利?說明理由。
(2)G銀行未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是否影響其票據權利?說明理由。
(3)G銀行如何實現權利救濟?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不影響。票據當事人提供票據的,便能證明享有票據權利,票據受讓人只需對票據作形式審查,只要背書連續,就推定前手有票據權利。各票據當事人票據權利相互獨立,前手無票據權利,只要后手非惡意取得,非無償取得,就不受前手權利的影響。
(2)不影響。H的公示催告申請后于G銀行取得票據及票據權利。在未公示催告時,票據轉讓不受限制,只憑票據記載和背書連續證明持票人票據權利。
(3)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起訴。G銀行作為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有權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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