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公司與曹某補簽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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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2016年5月6日入職公司,在生產(chǎn)部任安全員。雙方約定曹某月工資為4,500元及100元滿勤補助,試用期一個月,工作期間為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曹某入職后按時上崗,公司按月以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為曹某發(fā)工資。2016年11月6日公司與曹某補簽了勞動合同,該合同中載明“甲方為公司,乙方為曹某”,簽訂日期為2016年5月16日。2017年5月6日曹某從公司離職。曹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支付曹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部分,共計50,600 元(4,600 元/月×11個月)。因仲裁委員會裁決不予支持,曹某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本案中公司與曹某補簽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為什么?
(2)若公司因未依法與曹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需向曹某支付二倍工資,應(yīng)如何計算支付的期間及數(shù)額?
【正確答案】
(1)公司在勞動者曹某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4 分)
(2)公司給付曹某因 2016 年6月至2016年10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從 2016 年11月雙方已經(jīng)簽訂了勞動合同,故從 2016 年 11 月起公司不應(yīng)支付曹某雙倍工資。數(shù)額為 4500*5=22500 元。(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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