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自考保險法復習資料:保險的資金公益性
2021年10月自考備考已經全面展開,為了幫助小伙伴們更加順利、高效的備考,自考365給大家整理了2021年10月自考《保險法》重要知識點,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1年10月自考保險法:資金公益性
(1)保險人的身份是公益財產的合法管理人,他只能依照章程與合同規定的用途去支配與使用資金。 (2)公益性的保險基金是為對抗災害積累而成,應當重視安全性,為將來補償時對抗通貨膨脹壓力,必須保持其實際購買力與動態價值。
(3)保險人為了保險團體成員整體利益,一般無權減負保險費,也無權拒收不附加任何條件替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
(4)投保人于財產保險場合,已交付的保險費,不會因自身財產未發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屆滿時要求返還,公益性決定了保險費具有雙重功能,即要換得保險人對于投保人個人保險標的的風險的賠償的承諾,同時也承擔不出險時為保險團體其他成員分擔的義務,故保險與儲蓄之間有嚴格界限。
(5)保險資金積累中包含了國家優惠法律提供的強大吸引力,因此,保險資金在投資于資本市場時,要服從國家的產業政策,支持國家有關投資方向上的指導性意見。
(6)保險公司為了經營安全,減少事故發生率,支持對于防災救災有重要價值的科學研究,設備研制,事故發生規律研究,以及對于被保險財產更加安全的資金投入,也客觀上具有公益性質,應當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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