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勞動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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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于2024年2月入職飛達網絡科技公司,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5000元,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2個月后,高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公司即以高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高某于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題:(1)該勞動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2)高某是否可以向飛達網絡科技公司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什么?
【正確答案】
(1)該勞動合同中對工作時間的約定部分無效。(1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相關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還規定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飛達網絡科技公司“996”的工作時間安排嚴重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應屬于無效條款。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 分)
(2)可以主張。(1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飛達網絡科技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于工作時間的約定違反我國勞動法規定,高某拒絕加班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飛達公司不得以此認定高某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飛達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合同賠償金。(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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