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學概論”聽課筆記(18)
第十四章 國際私法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概念、性質、調整方法和源源
1、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部門。
2、構成涉外民事關系的幾種情況:
1)民事關系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
2)民事關系的客體是位于外國的物或其他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
3)民事關系據以確立、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3、國際私法的調整方法:
1)間接調整方法:
2)直接調整方法:
4、國際私法的淵源:1)國內立法2)國際條約3)國際慣例。
5、國際私法產生的基礎:1)各國人民的頻繁往來,引起大量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
2)各國民商法律的規定互有歧異,對于同一性質的民事關系,會因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而得到相互抵觸的判決結果。
3)國家司法主權的獨立。
4)有關國家為了發展國際經濟貿易往來,保護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穩定和安全,均于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第二節 沖突規范和準據法的確定
1、沖突規范:又稱法律適用規范或法律選擇規范,是國際私法中更基本、更主要的規范,它是在調整或處理涉及兩個以上國家(法域)的法律的民事關系或民事爭議時,指定應適用其中哪一個國家(法域)的法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則。
2、沖突規范的主要類型:
1)單邊沖突規范:
2)雙邊沖突規范:
3)重疊性沖突規范:
4)選擇性沖突規范:
3、識別:指依據一定的法律觀點或法律概念,對有關的事實構成的性質作出“定性”或“分類”,把它歸入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該援用哪一種沖突規范的法律認識過程。
4、準據法:被沖突規范指定用來判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法律,在國際私法上,稱為準據法。
第四節 外國法的適用
1、反致:指甲國法院依本國的沖突規范,確定有關民事關系應適用乙國法,但乙國的沖突規范卻規定
應適用甲國的實體法,結果法院適用本國的實體法判決了案件的情況。
轉致:指甲國法院依本國的沖突規范,有關民事關系應適用乙國法,而依乙國的沖突規范,則應適用丙國的實體法,結果法院適用了丙國的實體法判決了案件的情況。
2、法律規避:指當事人故意制造另一個連結點,以避開依有關沖突規范指定本應適用的國家的強制性法規,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準據法的適用,從而獲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關系的成立或確認的脫法行為。
3、公共秩序保留:各國國際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認為,如果按本國的沖突規范的指引去適用某一外國法,或根據管轄權原則去承認和執行某一外國的判決或裁決,其結果會與本國國家、社會的重大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發生嚴重抵觸時,即可認為與自己的公共秩序相違背而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或拒絕承認和執行該外國的判決或裁決的制度。
既具有排除沖突規范所指定的外國法適用的否定或防范的作用,也具有直接適用內國法中強制性規范的肯定的作用。
4、外國法內容查明的方法:
1)由當事人提供;
2)由與我國訂立有司法協助協定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
3)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
4)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
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第五節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
1、國際民事訴訟法:指在訴訟主體中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為外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
2、司法協助:指根據國家間簽訂的有關條約,或通過外交途徑,一國法院接受他國法院的請求,協助進行某些訴訟行為。
3、國際商事仲裁: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給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