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學概論”聽課筆記(12)
第九節 刑罰的具體運用
1、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分子裁量應當判處的刑罰。
遵循原則:1)以犯罪事實為根據。
2)以刑法為準繩。
量刑情節 :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應當據以決定處刑輕重或免除處罰的各種情況。
法定情節 :指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應當或可以據以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等情節 。
從重處罰: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內,適用較重的刑罰。
從輕處罰: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內,適用較輕的刑罰。
減輕處罰:指判處低于法定刑的刑罰,可以是低于法定刑的刑期,也可低于法定刑的刑種。
免除處罰:指對于犯罪分子宣告有罪而免除其刑罰。
酌定情節 :法律未規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根據不同的案情應當斟酌考慮從寬、從嚴的各種情節 。
2、累犯:因犯罪受過一定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5年內又出于故意而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
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數罪并罰:指一人犯有數罪,人民法院對其的犯的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
當執行的刑罰。
三種情況: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數罪的并罰。
2)判決宣告以后發現判決前的漏罪的并罰。
3)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發現新罪的并罰。
4、緩刑:對于罪行較小,處刑較輕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條件下暫緩其刑罰的執行,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在此期限內如果無新罪,無漏罪、無情節 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就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適用條件:1)犯罪分子被判處的刑罰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節 較輕并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減刑:對于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經過法定程序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
適用條件:1)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
2)減刑必須有一定的限度。
3)減刑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假釋: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有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適用條件:1)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且已經執行了一定期限的犯罪分子。
2)只適用于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
3)假釋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4)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5、追訴時效: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超過法定的追訴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第十節 犯罪的種類和幾種常見的犯罪
1、罪狀:對犯罪的名稱和犯罪構成特征的表述,它是定罪的法律依據。
法定刑:對具體犯罪規定的刑種和量刑幅度,它是量刑的法律依據。
2、故意殺人罪: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構成要件:客體――他人的生命權利。
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和不作為都能構成。
主體――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必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故意傷害罪: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
構成要件:客體――他人的健康權利。
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主體――一般是已滿16歲的人。
主觀方面――必須有非法傷害他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搶劫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要件:客體――復雜客體。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
主體――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必須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要件:客體――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多次行竊的行為。
主體――已滿16周歲的人。
主觀方面――必須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構成要件:客體――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主觀方面――必須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單位受賄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 嚴重的行為。
行賄罪: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 嚴重的行為。
對單位行賄罪: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介紹賄賂罪: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 嚴重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