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學概論”聽課筆記(8)
第七節 家庭婚姻法
1、婚姻家庭法: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基本原則: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護婦女、兒童與老人的合法權益5)實行計劃生育。
2、結婚:男女雙方依法自愿結為夫妻的法律行為。
必備條件: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
3)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3、父母子女關系:簡稱親子關系。
4、收養: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領養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
5、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父或生母再婚從而使子女對后婚配偶所形成的關系。
6、撫養:根據身份關系,在一定的親屬間有經濟能力的人對于無生活能力者給予扶助以維持其生活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1)撫養只在法律規定的一定親屬之間成立,法律規定以外的親屬或他人之間,即使在生活上提供了生活扶助,也只具有慈善和友誼的性質,而不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
2)撫養關系只發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撫養之必要的一定親屬之間。
第八節 繼承權
1、繼承權: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遺產的權利。
法律特征:1)是一種財產權。
2)是一種物權取得權。
3)繼承權在繼承開始前,只是一種期待權,在繼承開始后,才成為一種既得權。
2、我國處理遺產繼承權的基本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
2)養老育幼,保護老人和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
3)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4)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協商處理遺產繼承問題的原則。
5)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
可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情況: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有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且情節 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且情節 嚴重的。
3、法定繼承: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進行繼承。
4、代位繼承: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有權繼承其父或母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的一種制度。
5、特留份:是法律為了保護某些繼承人的利益,規定被繼承人不能通過自己的遺囑加以取消或減少的法定應繼份額。
6、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成立的處理其死亡后遺產的單方法律行為。
有效遺囑成立的條件:1)遺囑人應具有行為能力。
2)遺囑應自愿和真實,而不能強迫或偽造。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繼承財產的份額。
7、遺囑繼承:因被繼承人的遺囑而發生的繼承。
第九節 人身權
1、人身權:指與人身不可分離或相聯系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各種權利。
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的必須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
種類: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公民的婚姻自主權。
3、身份權:指民事主體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產生的權利。
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請求權,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第七章 商法
第一節 商法概述
1、商法:調整經濟關系中商人、商業組織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商法與民法的關系:同屬于私法范疇,商法與民法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
1)調整對象上,商法調整的完全是財產關系,且均為雙務有償關系;民法既調整財產關系,又調整人身關系,且其財產關系中有償與無償、單務與雙務并存。
2)法制制約程序上,商法對商行為的要求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形式上也多樣化,一切取決于市場流轉的客觀需要,而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要求則比較嚴格,形式也比較單一。
3)歸責原則上,商法較多地承認無過錯責任原則,并有不斷增多適用的趨勢,民事責任中則以過錯原則為主,雖有無過錯責任,公平原則的適用,但限制較多。
4)規范形式上,商事習慣在商法規范的形成和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民法雖也有成文法和習慣法之分,但成文法的地位遠遠超過習慣法,并正形成較穩定的格局。
5)從國際性上看,商法的國別差異愈來愈小,并已形成國與國之間較多的商事公約,而民法具有較強的地域性、民族性和傳統性。
3、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商法以各個經濟主體(企業)的利益為基礎,以調整企業相互間的利益為目的法,而經濟法是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基礎,以調整企業與整個國民經濟間的關系為目的的法。
1)主體范圍上,商法主體主要是商事領域的法人和自然人,經濟法主體則十分廣泛。
2)法律規范形式上,商法既有成文法,也有非成文法,其淵源有一定靈活性,而經濟法基本上屬于成文法,并有嚴格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3)法律規范的性質上,商法主要表現為商行為法,并多為任意性規范,而經濟法較多地表現為組織、管轄、平衡、協調等,國家干預的成分較多。
4)商法與經濟法的責任方式也有較大差異。
第二節 公司法
1、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調整公司內外部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有限責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數的股東依照公司法投資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的企業法人。
特征:1)由定額股東所組成。
2)股樂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3)兼有資合性和人合性。
設立條件:只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更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 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設立程序:1)訂立公司章 程。
2)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3)報經審批。
4)認繳出資。
5)驗資。
6)召開首次股東會,確立公司機關。
7)設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