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筆記(47)
五、公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基本原則:
1,公證行為違法原則。
2,職務行為原則。
3,過錯責任原則。
4,因果關系原則。
5,直接損失原則。
6,有限責任原則老柯版。
六、公證法律責任的種類及內容:
1,刑事法律責任。
2,民事法律責任。
3,行政法律責任。
4,職業責任老科版。
七、公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程序:
1,啟動程序。
2,調查程序。
3,裁決程序。
4,申訴程序。
八、律師資格問題:
請參見新修正的律師法第6條內容。
九、參加司法考試必須具備的條件:
1,國籍條件。
2,政治條件。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學歷、專業條件。
5,道德條件老柯版。
十、律師執業的原則:
請參見新修正的律師法的第3條內容。
十一、法律援助的范圍:
請參見《法律援助條例》第10、11條內容。
十二、法律援助程序:
1,申請。
2,審查。
3,批準。
4,實施。
十三、法律援助的法律責任:
1,法律援助機構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2,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責任。
3,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
以上是活頁文叢對教材修改的主要內容,大家把這些點記住,要遇見大題發揮一下即可,小題我就沒辦法啦,請同學們見諒。
十四、今后司法部不再單獨組織公證員資格統一考試,公證員將從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中進行篩選。對在職公證員實行執業證書制度,公證員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由司法部部長簽發,無執業證書者不得執行公證員職務。
十五、司法部于2000年8月10日印發了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