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公司法》自考復習精要(22)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一、概述
(一)基本內容: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統稱,有時簡稱“財會制度”,具體指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中所確立的一系列公司財務會計規程。公司會計制度,是指公司會計體制、組織、會計記賬、會計核算等方面的規程。新公司法第164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新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公司建立財務會計制度的顯著特點,是依法編制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依據新公司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是公司更重要的會計報表,能較為全面的反映公司資金來源及其運用情況。具體而言,它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靜態的財務狀況,即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情況的會計報表。按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1條“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的規定,資產負債表以左右平衡式賬戶列示“借方”與“貸方”。左方為“借方”,記載各類資產項目,右方為“貸方”,記載各類“負債”和“股東權益”項目,左右借貸雙方必須平衡,故資產負債表又稱資產負債平衡表。
2.損益表:損益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損益表反映的是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的動態的業務經營狀況而非靜態的財務狀況,故學理上又稱之為動態的會計報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是綜合反映一定會計期間內營運資金來源和運用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報表。通過該表,可以向股東、債權人、潛在的投資者、公司機、甚至政府有關部門等會計報表使用人提供報告期內動態的財務狀況,說明資金變化的原因。
4.財務情況說明書:是指對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會計報表所列示的資料和未能列示的但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其他重要事項所作的必要說有。
5.利潤分配表:利潤分配表是反映公司年度利潤分本情況與年末未分配利潤結余情況的會計報表。在會計實務中常將其作為損益表的附表。
在我國,公司在制作上述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特別注意新公司法的有關要求。主要表現在:
1.關于制作時間。新《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根據《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1998年1月27日財政部發布)總則第八條的規定:“年度會計報告應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報出”。
2.關于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審查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制作完畢后,應“依法經審查驗證”(新《公司法》第165條)。查驗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會計報告的制作是否行合法定程序,內容有無虛假或欺詐的部分,有否遺漏重大事實等。對“審查驗證”的結果,應制作書面報告,并由“審查全證”人簽名蓋章。
3.關于股東的查閱權。根據新《公司法》第166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
(二)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法律意義: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財務制度問題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財務制度方面的一些具體內容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專門法律和法規、規章規定。各類公司都必須依法建立健全其公司內部各項財務制度,這是因為這樣做有其積極的意義或作用。
1.有利于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通過統一規則的財會制度,可使股東及時掌握公司的財會制度。通過統一規則的財會制度,可使股東及時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自己的投資境況和權益,以便對董事、經理的經營行業實務有效的監督。
2.有利于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建立健全統一的公司財會制度,以便債權人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并在必要時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3.有利于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政府各有關部門,依其職責負有在法定范圍內監督、管理公司經營活動的義務,以維持社會交易的安全。而這一職責的有效行使也有賴于規范的公司內部財會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二、公積金制度
(一)公積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而從公司的營業利潤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種儲備金。公積金制度的確立對公司的存續和發展意義重大。建立公積金制度后,當虧損出現時用以彌補虧損,就可用以充實公司資金、增強公司信用,從而避免公司經營活動出大較大的動蕩,以保證債權人及社會交易的安全。另外,公司要求得長遠發展,用公積金追加投資無疑是擴大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的更佳途徑。
(二)公積金的種類及來源
1.公積金的分類標準:
(1)以是否依法律規定強制提取為標準,可把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是指依據法律規定而必須強制提取的公積金。其提取比例(或數額)及用途,都由法律直接規定。法定公積金亦稱“強制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是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而于法定公積金上自由設置或提取的公積金。所以,任意公積金是否設置及如何提取和使用,全憑公司自由決定,法律不加干涉。
(2)以公積金的來源標準,可把公積金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是指公司從其稅后的營業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故其一源是唯一的,即只能是來自公司的盈余。資本公積金,是指公司非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積金。
2.我國公積金的種類及其來源:
(1)法定公積金:實際上屬于學理上的法定盈余公積金的范疇。至于提取的比例及總額,新《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規定得很明確。即:“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2)資本公積金:新《公司法》第168條對資本公積金及其來源作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3)任意公積金。新《公司法》第167條第3款規定:“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