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訴訟法學”串講資料(1)
第一章 民事訴訟法概述
概述:
民事訴訟法是與民法密切相關的部門法,在民法中,民法會告訴我們每一個社會成員有什么民事權利,要承擔的民事義務。民事訴訟法告訴我們當民事權利發生侵犯時,可以通過什么的途徑,用什么樣的方法向人民法院討回公道。民事訴訟法通俗來說就是一門打官司的學問,它告訴人們應當怎么樣尋找法院,應當如何起訴,應當如何在法庭上進行辯論,應當如何向法官提供證據。如果一個人有一定的民事權利,如果不知道應當如何運用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法律所賦予他的權利很可能會落空。
比如,在一個小鎮上,賭博的風氣很盛行,有一個人甲跟他的朋友用打臺球的方式賭博,賭完這后,當晚輸了1萬元人民幣,于是給賭友寫了欠條,欠1萬元人民幣。后來,賭友拿著借條,向他要賭款,但是他沒有錢還,賭友拿欠條到當地的法院起訴他,要求償還欠款。甲的朋友告訴他說,賭債是一種非法債務,法院是不會支持的,于是他很放心。在開庭當天,甲跟法官說:“1萬元是賭資,我不用償還,請你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聽完后,問他:“1萬元是賭資,有沒有證據來證明這1萬元是賭資呢?”。甲在法庭上并沒有向法官提出任何的證據,于是更后法官判決,由于原告已經提供了一張欠條作為證據,證明被告欠錢。而被告則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的證據來證明這1萬元是賭債,所以更后判決被告敗訴,甲應當向原告償還欠款1萬元。
其實,在這個案子當中,甲所欠的賭友的1萬元,確實是一筆賭債,根據國家民法規定賭債確實是非法債務。甲不應當向賭友償還1萬元,但是由于甲忽略了程序的規定而導致了他背上了一筆不應該承擔的債務。因此,我們在學完了民法之后,必須要掌握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才能在確切的享有權利的基礎上,通過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節 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產生的原因――民事糾紛
1.民事糾紛的概念與特征
(1)民事糾紛的概念: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糾紛。
三種形態:A.法律有明確規定,但一些當事人不自覺履行法律的義務,如生產廠家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而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 B.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各方當事人理解不一致,如深夜唱卡拉OK,一方認為是自己的正常活動,而對方認為侵擾自己的學習和休息。C.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以致各方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如電視臺插播電視廣告是否損害觀眾的合法權益等。
(2)民事糾紛的特征:
A.主體的平等性;
平等性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一種相互管理、相互服從的一種隸屬關系,他們之間是一種橫向平等關系。行政糾紛的主體是一種服從與管理的關系,是一種縱向的隸屬關系。在考察他們的地位是否平等的時候,不要光看主體之間的身份如何,而是要看某一行為,雙方之間的地位如何。
B.內容是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具體來講是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爭議;只有圍繞著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發生的爭議,才能夠稱為一種民事爭議。
C.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
可處分性是指民事糾紛更終如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是可以通過自己的意志來決定的。比如,甲借給乙100元,乙不還錢給甲,于是甲乙之間圍繞著100元是否應該償還就產生了糾紛,更終100元是還還是不還雙方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之間后,可以對這個問題做出自由的處分。但是,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沒有可處分性可言。
有一故事,在山村中,王某和李某談戀愛,相戀很久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一天晚上,王某侵犯了李某,李某將事情告訴其父親。李某的父親告發了王某,告發之后,李某的父親和李某都后悔了,在雙方家長談論之后,讓他們結婚。婚后小兩口生活美滿,后來王某被公安機關抓走了,判決有期徒刑3年。判決之后,李某和其父親多次到公安機關說不告了,但是公安機關明確的告訴其父女說,這是刑事糾紛,這是刑事案件,更終應當怎么樣處理受害人是不能夠說了算的。這個故事說明刑事糾紛跟民事糾紛不同。民事糾紛具有可處分性,刑事處分不具有可處分性。一旦刑事糾紛發生之后,更終怎么處理要根據刑法規定來進行。
2.民事糾紛的存在對社會的影響:既有推動社會發展的積極意義,又有影響社會穩定的消極作用。從長遠看民事糾紛是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的。因為,人類社會正是在不斷的發現矛盾和解決矛盾的過程中來不斷的進步的。有了民事糾紛的存在,立法機關就能夠知道社會的矛盾的所在,通過發現糾紛與解決糾紛我們的社會就能夠不斷的向更加文明更加先進,更加法制的程度來邁進。從短暫的時間來講,民事糾紛會對社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假如,我們每個人都有很多的糾紛,這些人是不能夠安心的工作,每天只想著如何來解決糾紛。
二、糾紛解決的各種方法:
1.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兩種方法。優點:成本低廉、迅捷;缺點:可能損害社會秩序,因此受到嚴格的限制,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2.社會救濟:主要指調解和仲裁兩種方法。優點:成本低廉、迅捷、不傷和氣;缺點:社會救濟組織是民間組織,缺乏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3.公力救濟:民事訴訟。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是民事糾紛解決的更終手段,也是更權威,更強有力的手段。
總結:民事糾紛解決的四種方法――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三、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訴訟的概念: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的特征:P6(注意可能出現簡答題)
四、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1.概念:是民事訴訟法律、法規所調整的法院與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的社會關系。
一方面說,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法院與當事人之間所產生的關系,而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并沒有一種直接的聯系。這種審判的方式叫做究問式審判方式。是法院分別與原、被告發生關系,所以叫做一方面說。也就是說民事法律關系只體現了法院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沒有體現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構成:
(1)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關系:審判法律關系。體現了法院對整個審判程序的控制。
(2)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爭訟法律關系。體現了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對抗。
3.兩種關系之間的關系
爭訟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對抗,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基礎;審判法律關系體現了法官對審判程序的控制,是在當事人對抗的基礎上的裁判過程。爭訟法律關系是審判法律關系的基礎,審判法律關系是對爭訟法律關系的指導和監督。兩種法律關系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就產生了一個比較公正的審判結果。
五、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任何法律關系的構成都包括三個要素:主體、內容、客體。
1.主體: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
★注意區分訴訟主體和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兩個概念,訴訟主體決定著訴訟程序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前者的范圍小于后者,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
2.內容:主要指各種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訴訟法律關系中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和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這個問題在課程后面會詳細講述,在此可以暫時忽略。
3.客體: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指向對象。
(1)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案件的事實和當事人的實體請求。
(2)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人民法院的裁判行為。
(3)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案件的事實。
(4)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訴訟理由和訴訟請求。
(5)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案件的事實。
六、民事訴訟上的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
1.訴訟事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發生的事實。
2.訴訟行為:結果的發生是在人的指導下產生的。
★區分兩者的關鍵看有沒有人的意志因素,如果結合人的意志就稱為行為;而沒有結合到人的意志就稱為訴訟事件。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是指國家制定的規范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通過概念可以看到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要規范訴訟的過程,要規范各種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在訴訟當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兩部法典:
1.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目前已經廢止。
2.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現行。
注意區分部門法與法典的關系:有的部門法沒有法典,如民法、經濟法、行政法;有的部門法有法典,如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狹義的民事訴訟法指民事訴訟法典,法典本身并不是部門法的全部。廣義的民事訴訟法除了法典之外還包括司法解釋、法規等。
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
1.民事訴訟法是公法不是私法;
民法是一部私法,民事訴訟法是一部公法,公法跟私法的更主要區別在于部門法當中是否涉及到國家權利,是否涉及到國家的強制性規范。民法主要是調整社會當中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它更加強調的是社會成員之間的平等和自愿,國家一般并沒有插足,國家強制力沒有體現在民法當中。當民法所規定的權利沒的得到貫徹,當民法所規定的義務沒的得到履行時,雙方當事人就發了糾紛。當糾紛產生之后,國家的公 律就要介入其中。人民法院要代表國家解決糾紛,同時如果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不到履行時,那么人民法院要運用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裁判的執行。因此民事訴訟當中體現了國家的強制力,國家是介入到了糾紛的解決過程當中。
2.部門法;
部門法有一個獨立的調整對像,這部法律有一個獨特的調整手段,如果某一個法律領域有一個專門的調整對像,并且有一個獨特的調整方式。這個法律領域可以稱為一個部門法。民事訴訟所解決的是民事爭議、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范圍是特定化的,這是民事訴訟法所調整的對像,因此,民事訴訟法是有一個獨立的調整范圍的,同時民事訴訟法解決糾紛的手段比較特殊。例如,在民事訴訟當中,法院是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但是刑事和行政訴訟法當中是沒有調解這樣的方式。因此,民事訴訟解決爭議的方法與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相比,是比較的獨特。民事訴訟法是一部典型的部門法。
3.基本法;
在我國的法律淵源當中可以分成幾個不同的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根本法也叫母法,是指我國的憲法,是更高的法,任何法律如果與根本法和母法相沖突,這些法律就會成為沒有效力的法律。在根本法之下是第二層次的法律,是基本法。所謂基本法是指效力僅次于母法的法法律。在我國基本法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說明了民事訴訟法的效力僅僅低于憲法,是一個國家第二層次的法律
4.程序法。
程序法跟實體法是一個相對應的概念,民法是一個實體法,而民事訴訟法則是一個程序法,程序法講究的是時間、空間和步驟的安排。民事訴訟法要規定當事人解決糾紛的空間、時間和步驟,通過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達到能夠用更快的方式,更低廉的成本實現更公正的裁判。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根據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要求也會選擇出,不同的實現步驟,例如,如果一個案件訴訟標的比較小,在安排訴訟程序方面,應該講究程序的效率性。但是如果案件的標的很大,牽涉的利益很大,我們就不應該單單追求效率,而需要把每一個過程準備的更加細致。
此處應當作為多項選擇題準備。
三、民事訴訟法的任務
此處應當作為簡答題準備。
四、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1.對事效力:一個部門法是用來管轄什么樣的法律問題的。即各種案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
2.對人效力:什么人的需要適用部門法,什么樣的人需要遵守部門法。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法院參與民事訴訟的主體都應當遵守民事訴訟法。
3.空間效力:有關的部門法在什么領域內能得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包括領陸、領水、領空。
4.時間效力:部門法在什么時間開始生效以及什么時間內發生的問題是需要適用這個部門法的。所有在1991年4月9日后受理的案件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1.民事訴訟法的對事效力,即什么樣的案件需要適用民事訴訟法。
(1)原則:民事案件(人身權案件及財產權案件)。
民事糾紛的解決要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糾紛表明糾紛是一個民事方面的糾紛。民事方面的糾紛是指,糾紛的主體必須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內容,要么涉及財產關系,要么涉及的是一種人身關系。只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糾紛或者財產糾紛才能被稱為是民事糾紛,因此民事性是民事訴訟法對事效力的第一項原則性規定。比如,一個工商局的食堂到菜市場上買菜,他們是采用一種記賬的方法 ,每月到月底結賬,這個工商局一個月之后,采購了五六千元的菜,但是這個工商局沒有給小販付錢,于是工商局和小販之間就產生糾紛。工商局跟小販之間是一種純粹的經濟糾紛,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糾紛,他們所涉及的是財產的糾紛。
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工商局的執法人員到菜市場發現小販賣東西短斤少兩,于是工商局對小販進行了重重的罰款,更后小販不服,認為工商局的罰款過重,于是跟工商局發生了糾紛,這種糾紛是一種財產關系,但是這種糾紛的主體之間并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種隸屬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這個糾紛就不具有民事性,而具有行政性,這時民事訴訟法就不能管轄這類案件,這類案件是需要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的。除了強調民事性之外,還強調民事訴訟法所適用的案件是一種糾紛性的案件。所謂糾紛性的案件是指涉及到民事關系當中,必須有一種相互對立相互沖突的,至少是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只有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對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理解發生分歧,才會產生民事糾紛。
(2)例外:特別程序,非訟或者非民事糾紛,有的案件,出現了爭議的雙方,有了糾紛,但不是民事糾紛,例如:選民資格案。這就是第一種情況即雖然有爭議的雙方,但是爭議的內容不是民事性的。第二種,有關的案件它所涉及到的是民事權利和義務,但是在這種案件中沒有爭議的雙方,這些案件成為民事的非訟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宣告失蹤是指某一個公民在下落不明滿了一定時間之后與這個公民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一旦法院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之后,該公民的有關財產,由他的近親屬或者配偶來管理。在這個案件當中,所涉及到的權利是民事權利,但是這個案件當中不存在著糾紛的雙方,因只有一個申請人和一個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失蹤人,并沒有出庭跟申請人進行對簿公堂,并沒有跟申請人之間發生任何分歧,所以,像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像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定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以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這些案件都涉及到民事權利,確不存在著糾紛的雙方,因此這類案件違反了民事糾紛當中的第二個要件,糾紛要件。
2.民事訴訟法的對人效力
是指究竟什么樣的人需要遵守我國民事訴訟法。課本列舉了許多主體包括:中國公民、在中國沒有住所但在中國法院的外國人、中國有住所的外國人。在任何國家進行訴訟時,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不管理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外國人不管在本國有沒有住所,只要這個人到當地的法院進行訴訟都必須遵守法院地的程序法。通過這個國際慣例得出,一個人不管是外國人還是本國人,不管外國人在本國有沒有住所,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法院進行訴訟,就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
3.民事訴訟法的空間效力
指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在什么領域進行訴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只要是在中國領域內法院所進行的訴訟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在中國領域內: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在中國的領土上的任何一個法院內所進行的訴訟,就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4.時間效力
指究竟什么時候發生的案件在審判時候應當適用現行的民事訴訟法,首先,我國目前所適用的民事訴訟法是在1991年4月9日頒布實施的,在1991年4月9號開始生效的。所以在1991年4月9日之后,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應當適用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案件的生效時間,不是看案件是在什么時候發生的,而是看案件在什么時候受理的。例如,有一個合同糾紛案件,糾紛發生的時間是1990年1月1號,但是原告向法院起訴的時間是在1991年4月10號,同時,法院也是在1991年4月10號受理案件的。雖然這個案件的發生時間在民訴法頒行之前,但是由于本案件的受理時間在民訴法的頒行之后,所以我國現行的民訴法對這個案件是可以適用的。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學基本理論
本章在考試中不是重點章節,但是在掌握民事訴訟法這一學科的角度講本章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節 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
一、民事訴訟程序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
1.內在價值:
是指民事訴訟的程序價值,也就是說,在安排訴訟的程序時,在安排時間、空間、以及訴訟步驟時,究竟要追求什么樣的效果,達到什么樣的目的,這就所謂的程序的內在價值。
2.外在價值:
是指在完成了空間、時間、以及步驟的安排后,能不能實現民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民法中所規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在經過程序安排之后能不能在判決中得到實現,這就是所謂的民事訴訟程序的外在價值,也叫做民事訴訟程序的實體價值。
3.民事訴訟內在價值的分類:
(1)程序自由價值。所謂程序自由價值是指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應當有程序選擇的自由,當事人能夠在他的意志主宰下,完成程序性的選擇,而不會受到法院的任意干涉。
例:當事人在調解時應當能夠充分的保證自愿,當事人有權調解,也有權不調解;有權接受對方的調解方案,也有權不接受對方的調解方案。保證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就是程序自由價值的關鍵所在。
(2)程序公正價值。其主要體現為:
①要求貫徹法官中立。
因為法官偏袒一方當事人,那么結果就肯定是不公正的。為了保證法官的中立,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法官回避制度就是保證法官中立的一項更重要的制度。
②當事人平等。
所謂當事人平等是通過保證當事人訴訟權利對等性實現的,當事人平等所講的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不是通過當事人權利的相同性來實現的,而是通過權利的對等性來實現的。所謂的權利對等性是指,原告的權利被告并不一定有,原告所有的權利必須賦予被告另外一種權利與之對抗。如原告有起訴權,被告沒有起訴權,但被告有抗辯權與原告的起訴權相抗衡,通過賦予當事人雙方相對等、相抗衡的權利,能夠保證當事人雙方的平等,只有當事人雙方的平等才能實現訴訟的公正性。
③程序參與性。
所謂程序參與性是指,當事人在程序當中,應當能夠充分的發表意見,而其發表的意見能夠被法官充分聽取,如果當事人不能充分表達意見或當事人表達的意見法官不聞不問,那么該當事人的有關主張必然會被法官所忽略,其產生的訴訟結果也必然是不公正的結果,因此程序參與性也是程序公正性的體現。
④程序公開。
所謂程序的公開,強調審判的過程是公開的,審判的結果——判決也應該是公開的,通過把審判的過程和審判的結果公之于眾,就能夠有效杜絕司法腐敗的存在。因此程序的公開也是程序公正性的重要體現。
⑤程序維持。
所謂程序的維持就是程序的安定性。其意思是,一個程序一旦完成,就不能重新從來一次,如果程序能夠翻來覆去,那么很可能被有意偏袒當事人的法官所利用,很容易產生司法腐敗,所以程序一旦完成不能重新再來。因此程序的維持也是程序公正價值的重要表現。
(3)程序效益價值:法院應當通過程序的安排,以更短的時間和更低的經濟成本來完成審判的過程。訴訟的程序效益價值是訴訟中重要的內在價值。
因此程序的自由價值、程序的公正價值和程序的效益價值就構成了民事訴訟程序的內在價值。
民事訴訟程序的外在價值: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民法當中所規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能夠在判決書當中體現出來。
二、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關系
1.一致性。原則上民事訴訟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兩者之間是相一致的。因為只有經過公正、自由以及高效的程序,才能得出一個公正的審理結果。只有在民事訴訟中實現內在價值就能保證民事訴訟外在價值的實現。
2.沖突性。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并非永遠是相協調的,也會出現沖突的時候。也就是說某些情況下,程序法的價值實現了,但它的實體法價值會被忽略掉。
例:張某和李某是夫妻關系,張某懷疑丈夫李某有外遇,想和李某離婚。張某為了獲得李某有外遇的證據,雇傭私人偵探。一日,私人偵探聯系張某,稱發現李某與一女子進入民居,請張某去收集證據。張某在私人偵探的提示下,找到該民居,并讓一開鎖師傅打開門鎖,張某在鎖被打開后沖入房中,用攝像機拍攝下李某與該女子通奸的證據。根據《民法》的規定,李某“包二奶”的證據已經非常確鑿,按照《婚姻法》規定,張某可以和她的丈夫李某離婚,并且可以主張其丈夫不分或少分財產。但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獲得證據應該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證據不得侵犯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如果是通過侵犯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獲得的證據被認為是非法證據,在訴訟中要被排除適用。按照上述案情,張某由于其所拍攝回的證據是通過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并且非法拍攝他人隱私的方法獲得,因此該證據會被法庭認定為非法證據而被排除。由于張某獲得的證據被法庭排除,這樣張某就沒有證據證明她的丈夫李某和其他女子通奸,張某不但不能要求多分或全部擁有共有財產,甚至連離婚的訴訟理由都會缺乏。可見有時程序的內在價值和程序的外在價值是相沖突的。
3.兩種價值的協調:兩種價值是并重的,不能重實體、輕程序也不能重程序、輕實體。
必需明確這樣一個觀點,程序的內在價值和程序的外在價值,對于訴訟的公正性都是并重的,兩者沒有孰輕孰重的區分,當兩種價值出現沖突時,只能通過一種價值衡量辦法,看這兩種價值在具體案例當中究竟那一種價值的違反對于當事人利益的侵害更大,選擇放棄較小的利益,而選擇較大的利益。
例:我國更高人民法院原來規定,凡是偷錄、偷拍的證據法院都不予采納,后來經過一系列的司法實踐,更高人民法院調整這一規定:當事人對對方當時人進行偷錄、偷拍,如果沒有嚴重侵害對方人身權利,有關證據不被視為非法證據,法庭仍然應當采納。
第二節 民事訴訟目的論
民事訴訟目的論所講述的就是民事訴訟法在立法和法律適用過程中,應當追求何種目標。
一、目的國內的幾種主要理論
1.當事人權利保障說,強調民事訴訟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2.法律秩序維持說,強調民事訴訟的目的是維持國家的法律秩序,保障實體法的貫徹適用。
3.糾紛解決說,強調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民事糾紛。
上述三種學說都有它的合理之處,但它們的弊端也是非常明顯。
第一種學說——當事人權利保障說,強調只要當事人的權利得到了保障,只要當事人滿意,訴訟的目的就實現了。這種學說有瑕疵,因為在訴訟中當事人追求的是一種私人權利的實現,而往往會忽略到公共利益的保證,如果單單是追求當事人的滿意很可能會使國家公共利益遭到損害。
例如:某一個農村村委會和一個發展商簽訂了一份土地轉讓合同,把村委會所管理的一些耕地轉讓給發展商用于房地產開發。土地在轉讓之后開發商并沒有及時把房款交給村委會,于是村委會和發展商之間圍繞房款是否應當支付以及何時支付的問題產生了糾紛。在法庭上雙方當事人對于土地款項的支付問題達成了協議,更終雙方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從當事人權利保證以及當事人是否滿意的角度看,這個案件無疑已經實現了訴訟目的,但我國的土地法規定,耕地是不能買賣的,因為如果耕地能夠隨便買賣,我國13億人口所賴以生存的耕地,很容易就會大部分被開發商用于建房,這樣一來,中國人民的生命線就會被消滅掉,所以耕地是一定要維護的。因此,在上述的裁判中,只是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立,但卻忽視了國家的公共利益。因此,單單把當事人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作為民事訴訟的目的,肯定是不足夠的。
第二種學說——法律秩序維持說強調的是,民事判決必須嚴格按照民法的規定判決,如果判決中體現的一些法律判決能夠嚴格貫徹民法規定,就實現了訴訟目的。但這樣的規定有時可能會侵犯當事人個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有一個消費者看到一則廣告,廣告說在某一個海邊有一片公寓,這片公寓可以看到非常美麗的江景,于是消費者就根據廣告和發展商簽訂了一個房屋購銷合同,以高價買下了他以為能夠看到海景的房屋。但房屋建成之后,消費者發現它所購買的房屋根本看不到海邊景色,于是消費者要求退房。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本案的合同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房屋能夠看到海景,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駁回消費者的訴訟請求。消費者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只能住下來,并且把他的工作單位也換到了房屋附近,并且為他的子女就近辦理了入學手續。在案件結束不久,當地房地產價格急劇攀升,他所購買的房屋的價格比他當時所購買的價格至少長了50%,于是消費者心暗暗慶幸。但后來法院在清理舊案時發現這個案件的判決有問題,發展商存在了欺詐的行為,于是法院對這個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盡管消費者本人非常不愿意退房,但法院仍然判決消費者把房屋退還給發展商,發展商要把房款退還給消費者。在這案件中,法院的再審判決確實實現了民法所規定的一些規范,但卻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完全按照法律秩序維持說來裁判案件,也并不是非常的合理。
第三種學說——糾紛解決說,強調的是只要訴訟的糾紛能夠得到解決,訴訟的目的就能夠得到實現,而沒有過問糾紛的解決應當如何進行。
由些可見,上述三種學說中單純一種學說都不能完全實現民事訴訟的目的。因此,在這里強調現在國內的通行觀點是:民事訴訟的目的不是單一的學說,而是一種多元說,即上述任何一種學說均不足以概括民事訴訟的目的,應當將上述幾種學說綜合起來作為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