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2年自考“證券法”課程考試大綱
課程名稱:證券法
課程代碼:3314
第一部分 課程性質與設置目的
一、課程性質與特點
證券法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律(市場經濟法)(本)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它是一門具有較強實踐性應用性的法律學科。它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主要研究證券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證券法律制度在培育、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可以使考生全面掌握證券法的基本理論知識,提高綜合應用能力及解決證券領域復雜問題的能力。為完善考生的知識結構、培養應用型、符合型的高級法律專業人才起到知識儲備和能力培養的雙重作用。
考慮到法律類本科專業培養目標和自學考試的實際情況,本課程在內容上力求精練、實用、簡捷、明快,只把法律專業學生更應知曉和掌握的證券法律知識列入,它有別于財經類、證券投資類專業開設的證券法課程,在自學考試命題中應充分體現本課程的特點。
二、課程設置的目的和要求
設置本課程,目的是使考生比較全面、系統地掌握證券法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方法,認識證券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了解證券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原理,學會應用證券法律來解決實際問題。培養和提高學生運用證券法律知識服務于社會的能力,以便畢業后能夠較好、較快地適應法律實務工作的需要。
本課程的基本要求是:考生通過學習掌握如下重點知識:證券法基本知識、證券市場監管制度、證券發行制度、證券交易制度、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及證券業協會、證券法律責任制度等。
三、與本專業其他課程的關系
當代社會的經濟活動離不開法律的促進,作為資本市場與資金市場轉換器的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完善更是離不開證券法的規范。《證券法》是法律(市場經濟法)本科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程。在課程內容的編排上既考慮了和專科階段其他課程相配套,也考慮到了與本科階段其他課程的銜接,同時也兼顧考慮了學生學習知識和培養能力的相關要求和特點,對一些教材的內容作了必要的取舍。
本課程的先期課程為專科或高職階段的《法律基礎》和《經濟法學》、《商法學》等課程,通過這幾門課程的學習,學員們已經具備了基本的經濟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的鋪墊,而《證券法》是對前述課程在內容上的進一步深化,且增強了其應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