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2013年自考刑法學(20245)考試大綱(4)
課程內容與考核要求:第六章—第十章
第六章 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刑法學課程的重點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犯罪客體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理解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明確犯罪客體在犯罪成立條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犯罪客體的類型,能夠根據法律條文的表述判斷犯罪客體的內容和性質。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考生了解犯罪行為可罰性根據,以及區分不同性質的犯罪和社會危害性程度。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犯罪客體的概述(二)犯罪客體的種類(三)犯罪對象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一)犯罪客體的概述1.識記:(1)犯罪客體的概念;(2)我國刑法對犯罪客體的描述;
2.領會:(1)犯罪客體的含義;(2)犯罪客體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犯罪客體的種類1.識記:(1)犯罪的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的含義;(2)犯罪的簡單客體、復雜客體的內容;(3)選擇客體的含義;
2.領會:(1)犯罪同類客體與直接客體之間的差別;(2)犯罪簡單客體與復雜客體的區分;(3)犯罪客體分類的法律意義;
(三)犯罪對象1.識記:(1)犯罪對象的概念;(2)犯罪對象的表現形式2.領會:(1)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的聯系和區別;犯罪對象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七章 犯罪的客觀方面(重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刑法學課程的重點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概念、主要特征和法律表現形式,熟悉客觀方面要件的基本要素,明確作為構成要件行為、結果的基本形式,理解刑法中因果關系的性質和主要內容,知曉客觀方面要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客觀方面要件與犯罪客體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本章的學習目的,使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的客觀表現形式及其特點,根據法律條文描述的犯罪特征對行為事實做出判斷,增強對罪與非罪的識別能力。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犯罪客觀方面的概述(二)危害行為(三)危害結果(四)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五)犯罪時間、地點和方法、工具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一)犯罪客觀方面的概述定義識記:(1)犯罪客觀方面的概念;(2)客觀方面的基本要素;
領會:(1)客觀要件的主要內容與法律形式;(2)同犯罪客體的區別和聯系;(3)客觀方面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危害行為1.識記:(1)危害行為的概念;(2)危害行為在構成要件中的表現形式;(3)不作為犯的概念與特征;
2.領會:(1)刑法中危害行為的主要特征及表現形式;(2)作為與不作為的聯系與區別;(3)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4)危害行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應用:(1)不作為犯罪的認定標準;(2)如何區分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日常生活中危害行為;
(三)危害結果1.識記:刑法中危害結果的概念;
2.領會:危害結果在刑法中的意義;(2)危害結果與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系;
(四)刑法中的因果關系1.識記:(1)刑法因果關系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特點;(2)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
2.領會:刑法因果關系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性質和形式;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工具識記:時間、地點、犯罪對象、行為方式等在犯罪成立條件中的意義;
第八章 犯罪主體(重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課程的重點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的內容包括,犯罪主體概念及特征,刑事責任能力概念及法律特征,自然人主體與單位主體概念及法律特征,特殊主體與一般主體的含義與特征。要求考生理解“刑事責任”概念以及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以及單位主體的范圍及法律意義。本章學習目的在于,了解犯罪主體在犯罪構成中的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礎上準確掌握犯罪構成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應用。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犯罪主體的概述(二)刑事責任能力(三)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四)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一)犯罪主體的概述識記:(1)主體要件的界定;(2)犯罪主體的基本要素;(3)犯罪主體的分類;
領會:(1)犯罪主體在構成要件中的作用和意義;(2)犯罪主體的認定標準;(3)犯罪主體與犯罪客觀方面的聯系;
(二)刑事責任能力1.識記:(1)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2)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3)精神病患者的責任能力法律規定;(4)生理缺陷導致的刑事責任能力受限;(5)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
2.領會:(1)刑事責任能力的本質特征;(2)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能力的關系;(3)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表現形式和程度劃分(分類);
3.應用:(1)年齡與刑事責任的減免;(2)精神障礙與刑事責任的擔負;(3)生理醉酒與刑事制裁;(4)生理缺陷與刑事責任的承擔;
(三)責任能力的認定1.識記:(1)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表述;(2)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3)精神障礙對責任能力的影響;(4)生理缺陷對責任能力的影響;
2.領會:(1)刑事責任能力與年齡的關系;(2)生理醉酒與責任能力的關系;(3)刑事責任能力與刑事責任的關系;
(四)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識記:(1)犯罪特殊主體的概念;(2)犯罪特殊主體的分類;
領會:(1)特殊主體在刑法中的意義;(2)特殊主體與一般主體的聯系與區別;(3)特殊主體與行為要件之間的聯系;
應用:特殊主體與一般主體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性質認定;
第九章 犯罪主觀方面(重點)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是刑法學課程中的重點部分,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主觀方面要件的概念、主要特征,明確主觀與客觀方面要件之間的關系,了解罪過形式以及故意和過失的內在結構與分類。能熟練區分多發常見犯罪的罪過形式。了解認識錯誤的幾種類型,并能對其行為性質做出判斷。本章學習目的,掌握犯罪性質的判斷方法,并結合其他要件對犯罪成立做出正確判斷。
二、課程內容(考試內容)
(一)犯罪主觀方面概述(二)犯罪故意(三)犯罪過失(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嚴格責任(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六)期待可能性(七)刑法中的認識錯誤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一)犯罪主觀方面概述1.識記:(1)犯罪主觀方面的概念;(2)犯罪主觀方面組成要素;(3)主觀方面的法律表現形式;
2.領會:(1)主觀方面在構成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2)犯罪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的關系;(3)主觀方面與犯罪主體之間的聯系;(4)犯罪主觀面與客體之間的關系;
(二)犯罪故意1.識記:(1)犯罪故意的概念;(2)犯罪故意的法律表現形式;(3)直接故意的內容;(4)間接故意的內容;
2.領會:(1)犯罪故意中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關系;(2) 犯罪故意的判斷標準(3)間接故意的法律意義;
3.應用:(1)犯罪故意中“明知”的認定;(2)間接故意中“放任”的認定;(3)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三)犯罪過失1.識記:(1)犯罪過失的概念;(2)疏忽大意過失的含義;(3)自信過失的含義;
2.領會:(1)犯罪過失中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關系;(2)犯罪過失的判斷標準;(3)疏忽大意過失的法律意義;
3.應用:(1)過失犯罪中“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認定;(2)犯罪過失中“輕信能夠避免”的認定;(3)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嚴格責任1.識記:(1)意外事件的含義;(2)不可抗力的含義;(3)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判斷標準;2.領會:(1)意外事件中的無法預見;(2)不可抗力的特征;(3)嚴格責任的實踐意義;
3.應用: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認定;
(五)犯罪的目的和動機1.識記:(1)犯罪目的概念;(2)犯罪動機概念;
2.領會:(1)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的聯系與區別;(2)犯罪目的在主觀要件中的意義;
(六)刑法中的認識錯誤1.識記:(1)刑法中認識錯誤的概念;(2)刑法認識錯誤的分類;(3)客體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4)工具或方法錯誤;(5)打擊錯誤;(6)認識錯誤的法律效果;
2.領會:(1)法律認識錯誤與事實認識錯誤的差別;(2)事實認識錯誤的主要特征;(3)認識錯誤在司法實踐中的意義;
3.應用:(1)法律認識錯誤的責任認定;(2)事實認識錯誤的責任認定;
第十章 單位犯罪
一、學習目的與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單位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熟悉單位犯罪的法律表現形式,了解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聯系與差別,清楚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承擔。本章學習目的,是使考生掌握單位犯罪的性質及特點,了解單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并能夠根據法律規定判斷、識別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二、課程內容(考核內容)
(一)單位犯罪的概述(二)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三)單位犯罪的認定和刑事責任三、知識點與考核要求(一)單位犯罪的概述識記:(1)單位犯罪的概念;(2)單位犯罪的法律表述及范圍;
領會:單位犯罪在刑法中的意義;
(二)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領會:(1)單位犯罪的主體;(2)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3)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4)單位犯罪的目的;
(三)單位犯罪的認定和刑事責任1.識記:(1)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2)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方式;
2.領會:(1)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分;(2)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分;
3.應用:單位犯罪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