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筆記:6環保法的體系
第四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體系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體系各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重點)
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概念○P54
我國的環境與環境保護法是以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規定為基礎,并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防止污染和破壞的一系列單行法規和具有規范性的環境標準等所組成的完整的體系。
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研究的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可能簡答)
⑴從實踐意義上說,一個國家沒有比較完備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是衡量該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和環境管理水平的標志。
⑵從理論意義上說,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影響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我國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組成(注意)
⑴憲法中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⑵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
⑷環境標準;
⑸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2、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P55)
有的國家把公民有良好環境下生活的權利,即“環境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規定在憲法里。
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礎,是各種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依據。
我國憲法對環境與資源保護作了一系列的規定。
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一規定是國家對于環境保護的總政策,說明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
第9條第1款“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第10條第12款:“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這些規定,把自然資源和某些重要的環境要素宣布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這就從所有權方面為自然資源的保護提供了保證。
第9條第2款:“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自然資源。”
第10條第5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這些規定強調了對自然資源的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導致環境破壞。
第22條第2款對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也作了規定。
第51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權利。”該規定是對公民行使個人權利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的原則規定,其中當然也包括防止個人濫用權利而造成對環境的污染與破壞。
憲法的上述各項規定,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活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提供了指導原則和立法依據。
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法◇
性質和地位:(P56)◇
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中,除憲法之外占有核心更高的地位。它是一種綜合的實體法。這種立法常常成為一個國家的其他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的立法依據,因此它是一個國家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基本法。
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是1989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經修訂后重新頒布的。作為一部綜合性的基本法,它對環境保護的重要問題作了全面規定。
其中八個主要規定◇
⑴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任務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⑵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對象是那些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要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⑶規定了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應采用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⑷規定了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和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的法律義務。
⑸規定了防治環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的義務。
⑹規定了中央和地方環境管理機構對環境監督管理的權限和任務。
⑺規定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⑻規定了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的頒布,對于促進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完備化,加強我國的環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3、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59)
概念◇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是針對特定的保護對象,如某種環境要素或特定的環境社會關系到而進行專門調整的立法。
地位◇它是以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為依據,又是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的具體化。因此,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一般都比較具體詳細,是進行環境管理、處理環境糾紛的直接依據。
內容(客觀題)◇
分類○
⑴土地利用規劃法;(國土整治法,我國目前還沒有頒布;
農業區域規劃法,尚未頒布;
城市規劃法,1989年頒布;
村鎮規劃法,目前只有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村鎮規劃管理條例》)
⑵環境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等。在污染防治法中,更重要的單行法規除了大氣和水體的污染防治法之外,就是噪聲的控制和固體廢物的處理,198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1996年修訂為《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1995年頒布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⑶自然保護法;
⑷環境管理行政法等。
4、環境標準(第九章有具體講解)
三類環境標準◇
⑴環境質量標準;(開始于20世紀50年代。為控制工業集中地區出現的局部環境污染,首先制訂了一些以保護人群健康為主的專業性環境質量標準。)
⑵污染物排放標準;(我國第一個綜合性的國家排放標準是1973年制定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規定》,該標準對各類工業排放的氣、液、渣三大類污染物分別規定了容許濃度和數量,對70年代我國的污染控制起了一定作用。)
⑶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已經制訂的監測方法標準和基礎標準有200多項,是環境標準中數量更多的。截止1997年底,已頒布的環境保護國家標準361項,行業標準29項。其中環境質量標準11項,污染物排放標準79項,監測方法標準231項,標準樣品標準29項,基礎標準11項。)
⑷樣品標準(后增加的)。
5、其他部門法中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P64了解)
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
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有關規定
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⑷經濟法中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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