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筆記:17環境質量標準
4、環境標準的法律意義P158△
⑴環境質量標準是確認環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據。
⑵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確認某排污行為是否合法的根據。(注意)
很多國家在法律上都規定:超標排污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要承擔一系列法律后果(我國并未明確規定超標排污為違法行為,只規定收取超標排污費,或者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棄置防污設施而超標排污或造成污染事故時才承擔違法責任)。
⑶環境基礎標準和環境方法標準是環境糾紛中確認各方出示的證據是否是合法證據的根據。
必須掌握的概念
⑴環境標準,是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從而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種技術規范的總稱。環境標準是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中一個獨立、特殊的、重要的組成部分。
⑵環境質量標準,以維護一定的環境質量,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促進生態良性循環為目標,規定環境中各類有害物質(或因素)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的容許含量,叫做環境質量標準。
⑶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了實現國家的環境目標和環境質量標準,對污染源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的濃度和數量所作的限量規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標準。
⑷環保基礎標準和環境方法標準,就是為了制定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導意義的符號、指南、導則以及關于抽樣、分析、試驗、監測的方法。
⑸環境基準標準是指在一定環境中,污染物對人體或生物沒有任何不良影響的更大劑量或者說對人體和生物產生不良影響的更小劑量。
⑹濃度標準以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為根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常以濃度標準來表示,一般稱為“濃度”標準。
⑺總量標準,以環境特點決定的排放標準常以“總量限額”來表示,稱為“總量控制”。
第十一章
1、行政制裁的方式:處分、處罰
實施行政處分的單位必須是具有隸屬關系和行政處分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處分的依據是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規章 ,還包括國家關于行政處分的法規:《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行政處分的種類
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第6條的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如下八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另外對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下七種: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行政處分的程序
處決決定要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生效;處分決定應書面通知被處分人并記入本人檔案;受處分人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1、0日內(職工)或1、個月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向作出處分的機關要求復議或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
行政處罰的種類五種(客觀題)○
《環境保護法》規定了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責令重新安裝使用,責令停業、關閉五種。
行政處罰的數額要注意P1、70(注意數字變量可選擇)
在原《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為了統一標準,規定了3000元以下,1、萬元以下,2、萬元以下,5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下,更高不超過2、0萬元的若干檔次;在《防止……》、《海洋石油……》和《海洋傾……》中規定了1、000元、5000元、1、0萬元等不同檔次。《固體……》可以處以1、00萬元以下的高額罰款。
行政制裁和行政處分的比較◇
⑴實施處罰的機關不同。
行政處分是由違法失職行為人從屬的機關、企業、組織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科處。而行政處罰,是由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對環保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政機關科處。
⑵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
行政處分除了適用一般違法行為,還包括內部規章 的違紀失職行為。行政處罰則適用于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
⑶處罰的對象不同。
行政處分只能適用于國家公職人員或企業職工。而行政處罰是對法人、組織或公民,其中有的處罰形式如責令停業、關閉等只適用于法人。
⑷處罰的形式不同。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直至開除等形式,行政處罰包括罰款、停業、關閉等形式。
⑸救濟方式不同。
對行政處分不服者,只能尋求行政救濟,即向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審查或復議;對行政處罰不服者既可尋求行政救濟也可尋求司法救濟。
環境行政訴訟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主體認為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2、環境行政訴訟的范圍○
⑴司法審查之訴。是指環境行政相對人認為環保部門的行政行為不合法或顯失公正而要求法院進行審查的訴訟。
⑵請求履行職責之訴。是指環境行政相對人要求環境行政管理機關干部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其法定職責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⑶請求行政侵權賠償之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時要求賠償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訴訟時效(可能出多選)◇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時效:①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訴訟時效為15天;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為3個月。《環境保護法》則規定,對行政復議不服的,訴訟時效為15天。《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第33條等資源法規則規定了30天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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