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城市環境污染控制立法時期
城市環境污染控制立法時期——18世紀中葉至20世紀初葉
1.外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歷史,更早可以溯及中世紀以前的歐洲。在中古時期的11世紀,西歐興起了城市,環境衛生和空氣污染問題便開始產生。現在歐洲有據可查的更早的環境法律是英國國王愛德華一世在1306年頒布的禁止在倫敦使用露天燃煤爐具的條例。
2.18世紀中葉開始,鐵路建設、道路建設以及對煤和水力等能源的開發促進了歐洲工業的全面發展,牧場以及森林在歐洲各地遭到了極大的破壞。
19世紀以后,城市化的進程使生活環境衛生成為當時環境保護立法的主要控制對象。除了污染控制立法之外,各國國內和國際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經濟性自然資源,如森林、漁業資源等。1930年,羅馬尼亞通過了世界上首部保護自然遺跡的法律,并且設立了36個自然保留地。
3.在美國,l785年以后國會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土地勘探開發的法律,準許開發西部土地并予以出售。
19世紀初葉,美國《憲法》確立了聯邦資源管理制度和衛生安全保護措施的框架。為了快速地處理土地糾紛,還制定了礦業、木材、沙漠土地等聯邦法律。
從19世紀90年代開始,美國進入都市化和工業化社會,日益增多的廢氣、污水、噪聲和垃圾引發了美化城市運動,城市改良者開始意識到制定地方法律以控制地方的污染問題。從此,美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開始分化為自然資源和污染防治兩大部分。
4.日本在1874年建立了自然公園制度,1898年制定了《森林法》。l888年,大阪市因紡織廠煤煙污染發生了市民防止煤煙運動,因此大阪府制定了《煤煙管理令》。l912年日本制定了《工場法》對煤煙的規制作出規定。l919年制定了《狩獵法》以禁止和限制捕獲野生鳥獸;于1920年制定《都市計劃法》規定了“風致地區保全制度”;于1932年制定了《國立公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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