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生活環境與自然保護立法并重時期
生活環境與自然保護立法并重時期——20世紀初葉至20世紀60年代
以控制環境污染為中心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開始在發達國家制定。隨著國際環境問題的出現,國際環境立法也逐步受到重視。
1.在歐洲,20世紀60年代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主要是采取行政控制的方法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管理。但之后,環境立法的目的開始發展轉變:與其在出現損害后對原因物質作出反應,不如采取事先預防環境損害的措施,并且開始提倡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環境政策以及監督環境狀況。另一方面,也開始謀求在體制上和國際上的立法中保護一個安全和衛生的環境的權利。
2.在20世紀20年代田納西州水資源開發過程中,對防治洪水和土壤保護等問題的討論掀起了美國第二次環境保護浪潮。在羅斯福“新政”運動時期,厲行節儉的政策促使美國聯邦將經濟學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運用到立法之中,并于1936年制定了《公共汽車尾氣控制法》。后來,這種方法還廣泛地應用到聯邦水資源利用項目。
196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任何聯邦活動及其方案都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l959年日本制定了《水質綜合保護法》和《工場排水法》,l962年制定了《煤煙控制法》。舉世聞名的“四大公害事件”促使日本于l967年制定了《公害對策基本法》,開始走上綜合且有計劃地防治公害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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