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整合型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時期
整合型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時期——20世紀70年代以后
1.發達國家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全方位展開
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國內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除了呈爆發式發展以外,在立法目的上也具有一定的階段性特征:
第一,從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注重完善控制區域污染的環境立法,同時將自然保護立法從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立法中獨立出來;
第二、 修改傳統刑法和民法,以適應保護環境的需要;
第三、從20世紀80年代至90年年代,從注重對污染的末端控制轉變到對資源利用的全過程管理;完善處理國際環境問題的國際立法;
第四、注重國內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與國際環境立法的協調,強調越界污染損害的國家責任以及探索國際環境保護合作;
第五、20世紀90年代以后,以國際環境法為統帥,將重點放在應對全球環境問題的立法上,在全球環境保護的理念下修改國內環境法;
第六、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還制定了有關促進循環經濟和廢物再利用的法律。
歐洲、美國、日本等在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多個方面都相繼制定了單行法。
20世紀80年代以后,發達國家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控制的范圍業已擴大到工業、商業、金融和貿易等領域。另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已經將焦點放到了鼓勵發展循環經濟以預防環境污染和自然破壞。到20世紀90年代,發達國家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體系的整備基本完成,以環境基本法為首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重點也開始轉移到法律的實施上來。
2.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20世紀70年代以后,鑒于國內環境問題日趨嚴重,同時受1972年人類環境會議的影響并在發達國家的援助下,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也逐漸開始重視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在拉丁美洲國家,殖民時期結束后的第一步是采用以資源保護為本位的立法取代以資源利用為本位的立法。許多國家修改了土地、水以及礦業法,并且采用法典編纂的方式編撰資源法典,其總的原則是資源保護第一、資源利用第二。
在東亞一些國家和地區,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受日本的影響較大,各國和地區紛紛以日本公害立法為模式開展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更多復習資料詳見自考365網校《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輔導。
編輯推薦:
- 2015年自考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考點:自覺遵守職業道德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一定限度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義務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關心和保護環境的一般義務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權益侵害救濟請求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監督開發利用環境行為及其檢舉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開發利用環境決策建言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開發利用環境決策與行為知悉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優美、舒適環境的享受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權益理論的沿革與發展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公眾及其環境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