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與憲法、行政法
憲法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定的根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不得與憲法相違背。還存在環境權入憲的問題。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干預手段在環境保護領域的體現并且法制化的結果,具有政府主導性、政策性等特征,因此,在許多國家被視為行政法的組成部分。在我國,全國人大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部門法劃分中也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更核心的部分“污染防治法律”作為了行政法部門的組成部分。
與行政法的差異:第一,立法目的不同。第二,運用的手段不同。第三,專業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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