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中國人民政府環境與資源保護職能
(1)對環境與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既是對國家財產的保護,也是對公眾環境權益的保護。
中國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職能具有兩方面的意義:
一是對國家所有的環境與資源財產的保護;
二是對公眾環境權益的保護。
為了切實履行《憲法》規定的國家職能,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授權中央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行使對國家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監管職權,并根據各屆中央政府機構改革方案不斷進行著調整。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央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設立了本地的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環境保護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在中國,通過政策和法律宣示為國家基本國策的事業有四項,即計劃生育、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和節約資源。1983年12月,在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上,國務院根據當時的國情決定將環境保護作為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確立下來。
(3)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是政府的重要目標。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是繼續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更有效地利用資源,更有效地保護環境,從根本上轉變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
(4)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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