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公司法考點:發行公司債的積極條件
發行公司債的積極條件:a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b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c更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d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e債券的利息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f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特點:A發行主體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B有限責任公司具備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強實力才可以被批準發行公司債券;
C通過設定累計債券余額及利潤指標這一雙保險達到控制風險,保障債權;
D通過對所籌資金的投向及債券利率水平的限制來確保國家對公司債券融資行為的宏觀調控;
E以但書的形式為國務院規定特殊條件留有余地;
“累計債券余額”是指公司已經發行但尚未償還的債券額,加上此次擬發行債券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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