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2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開出的增值
2006年4月12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銷售價款為4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6.8萬元,款項尚未收到。雙方約定,乙公司應于2006年8月1日付款。2006年5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動資金,經與中國銀行協(xié)商后約定:甲公司將應收乙公司的債權賣給銀行,價款為35萬元,如果乙公司不能償付此債權,甲公司不負連帶償付責任。根據(jù)以往經驗,甲公司預計乙公司退貨10%。則甲公司出售該應收賬款時形成的營業(yè)外支出額為()萬元。
A.11.8
B.7.12
C.6.32
D.5.26
A.11.8
B.7.12
C.6.32
D.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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