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擬任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甲、乙、丙、丁擬任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影響當事人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是()。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B公司總經理之職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長之職,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擔任B公司的法律顧問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東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B公司總經理之職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長之職,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擔任B公司的法律顧問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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