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知識產權法”復習筆記(11)
第十章 可獲專利的主題
第一節 發明
一、發明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發明: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二、發明的種類: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
1、產品發明(包括物質發明):是人們通過研究開發出來的關于各種新產品、新材料、新物質等的技術方案。
2、方法發明是人們為制造產品或解決某個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出來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藝流程等技術方案。
第二節 實用新型
一、定義: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二、特點:
1、實用新型是針對產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論是否新穎實用都不屬于實用新型的范圍。
2、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產品只能是具有立體形狀、構造的產品,而不能是氣態、液態產品,也不能是粉末狀、糊狀、顆粒狀的固態產品。
3、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新設計必須具有實用性,能夠在工業上應用。
4、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產品必須是可自由移動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動的物品
第三節 外觀設計
一、定義: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它們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臺灣稱“新式樣”)
二、特征:
1、附載外觀設計的產品必須有相對的獨立性。
2、外觀設計必須是與獨立的具體的產品合為一體的新設計。
3、附載外觀設計的產品必須能夠在工業上應用。
4、外觀設計必須能夠使人產生美感:外觀能被感知;不明顯違反風俗;能引起美的感受。
第四節 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一、違反善良風尚的發明創造。
二、不可獲專利的主題。
(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動物和植物品種。(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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