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知識產權法”復習筆記(30)
第二十九章 反不正當競爭
第一節 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概念:不正當競爭行為實質上是一種違反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競爭規則的非法行為。
我國《反》所稱不正當競爭: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二、特點:
1、發生在競爭活動之中。2、違反誠信、公正的原則。3、造成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后果。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概念:是調整市場交易活動中經營者之間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各國在立法例上,或采分立式(德國、日本);或采合并式(美國)。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定了不正當競爭行為與限制競爭行為兩類對象(合并)。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歸屬于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理由:
1、以其他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作為自己的保護對象,及對于侵犯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的行為予以法律制裁。
2、對與各類知識產權有關而相關法律不能管轄的客體給予保護,以此彌補單一法律制度產生的“真空地帶”。
3、對各類知識產權客體的交叉部分給予“兜底保護”,使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連接起來形成一個整體。
第三節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
1、商品假冒行為:
(1)商品主體混同行為:指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致使其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發生混淆的行為。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造成與知名商品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
(2)商品虛假標示行為:指在表示商品的質量及榮譽、產地或來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實的標注,致使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發生誤認的行為。
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原產地、來源或出處進行虛假表示;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虛假宣傳行為:即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宣傳,導致用戶和消費者誤認的行為。
(1)與實際情況不符。(2)引人誤解。
3、侵犯商業秘密。 (來源 于自考365網 zikao365.com)
4、商業誹謗行為:即經營者采取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抵毀、貶低,以削弱其競爭實力的行為。捏造和散布虛偽事實。
5、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并承擔賠償責任;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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