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自考刑法學考點:徇私枉法罪
簡述徇私枉法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起因、三種行為。
①兩種起因:一是徇私,即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小集體利益而枉法;二是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現為出于照顧私人關系或感情、袒護親友或者泄憤報復而枉法。
②三種行為:一是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二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三是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主體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即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根據司法實踐,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3)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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