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礎知識第十三—十四章(7)
(二)董事會:
有限公司:1、董事人數:3-13。
2、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國獨公司不超過3年。
3、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成員低于法定人數,在改選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履行董事職務。
股份公司:1、董事人數:5-19。
2、任期:同有限。
3、產生:(1)發起設立時由發起人選舉產生。
(2)募集設立時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
※(3)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集中使用。
董事會:1、有限公司:應設立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但股東人數較少或公司規模較小的,可不設董事會,而設一名執行董事。
2、國獨公司、兩個以上國企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有公司職代,董事會中的職代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①必須設立董事會。②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
3、董事長(副)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定期會議,按章程規定召開,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10天前通知董事。
臨時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監事會,可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的決議,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一人一票。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特殊規定:
國獨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資監管機構可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資監管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應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資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國獨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資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經濟組織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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