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礎知識第十三—十四章(8)
(三)監事會:
為公司常設監督機關,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負責。
有限公司監事會 股份公司監事會
監事人數: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國獨不少于5人)。設主席1人(股份可設副),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有限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主持監會會議;股份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由副履行,副不能或不履行,則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主持。
2、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設監事會,設1-2名監事。
3、國獨公司、股份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
監事人選:1、應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公司職代,職代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代由公司職工通過職代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任期:1、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可連任。
2、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職務。
會議:1、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監事會決議應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4、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費用承擔:1、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2、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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