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憲法學考點:憲法修改的方式
(一)全面修改
憲法的全面修改又稱整體修改,是指在國家政權性質及制憲權根源沒有發生變化的前提下,憲法修改機關對憲法的大部分內容(包括憲法的結構)進行調整、變動,通過或批準整部憲法并重新予以頒布的活動。
1.全面修改有以下兩點基本特征:
(1)憲法修改活動依據原憲法所規定的修改程序,這是憲法全面修改與制定憲法的主要區別;
(2)憲法修改機關通過或者批準整部憲法并重新予以頒布,這是憲法全面修改與部分修改的主要區別。
2.全面修改方式的優缺點
(1)優點:全面修改憲法可以使憲法適應當社會實際的發展變化。
(2)缺點:憲法的修改頻率過高,影響民眾對憲法的信仰,不利于憲法實現其權威性。
(二)部分修改
憲法的部分修改是指憲法修改機關根據憲法修改程序以決議或者憲法修正案等方式對整部憲法中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或變動的活動。
1.部分修改的基本特征:
(1)憲法修改機關的修改活動是依據憲法修改程序進行的,這是部分修改與制定憲法的主要區別;
(2)憲法修改機關并不重新通過或者批準整部憲法,而只是以通過決議或者憲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憲法中的部分內容,這是部分修改與全面修改的主要區別。
2.部分修改主要有以下三種具體方式:
(1)以決議的方式直接在憲法條文中以新內容代替舊內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憲法。
(2)以決議的方式直接廢除憲法條文中的某些規定,修改之后,需重新公布憲法。
(3)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刪憲法的內容。
3.憲法修正案的功能
(1)廢除憲法原來的條款或者內容。
(2)變動憲法中的規定。
(2)增補憲法的條款或者內容。
[注意]憲法修改的方式在歷年考試中曾以簡答題的形式考核過,考生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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