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憲法學考點:我國公有制經濟的主要形式
1.國有經濟
(1)國有經濟的概念
根據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5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2)國有經濟的特點
①全體社會勞動成員占有生產資料,在全社會的范圍內實現了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的結合;
②實行按勞分配,消滅了人剝削人的制度;
③在國有經濟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并實行民主管理。
(3)國有經濟的地位
①國有經濟控制著國民經濟的命脈。
②國民經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物質力量。
③國有經濟能夠影響并制約其他經濟的發展。
(4)國有經濟的范圍
我國目前國有經濟的范圍主要包括:
①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法律規定屬集體所有以外的自然資源。
②城市的土地以及根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③銀行、郵電、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設施。
2.集體經濟
(1)集體經濟的概念
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經濟形式。
集體內的勞動群眾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在該集體范圍內結合,并實行按勞分配的一種經濟形式。
(2)集體經濟的特點
①生產資料歸該集體勞動者共同所有。
②集體經濟一般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其效益取決于自身經營管理的好壞。
③集體經濟的全部收入除了以利稅形式上交國家和用以擴大再生產外,大部分作為個人消費品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按勞分配。
(3)集體經濟的發展
①1993年憲法修正案
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6條規定:“憲法第8條第1款:”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修改為:“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②1999年憲法修正案
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5條規定:“憲法第8條第1款:”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3.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
公有制經濟除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
中共“十五大”報告指出:“公有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一切反映社會化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都可以大膽利用。要努力尋找能夠極大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公有制實現形式。”
【總結】
|
全民所有 |
既可全民所有,又可集體所有 |
集體所有 |
| 礦藏、水流 |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根據法律規定)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
| 城市的土地 |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依照法律規定)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
【注意】我國公有制經濟的主要形式多以選擇題形式考核。
更多復習資料詳見自考365網校《憲法學》課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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