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憲法學考點:“三資”企業
現行《憲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三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是一種股權式合營企業,是由外商與中國的企業等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且按照出資比例共負盈虧的一種經濟形式。
?。?)中外合作企業是一種契約式的合營企業,一般由中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廠房、設施和勞力,由外商提供資金、技術和設備,雙方依法根據事先達成的協議進行合作經營。
?。?)外商獨資企業是指外商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獨自投資、獨立經營的企業。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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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全民所有制經濟 |
集體所有制經濟 |
其他所有制經濟 |
| 地位 | 基礎,主導力量 | 基礎 | 重要組成部分 |
| 國家政策 | 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 國家保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鼓勵、指導、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 國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國家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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