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憲法學考點: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憲法保護與實踐
1.《憲法》對于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確認:
禁止任意與非法的剝奪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指通過強制措施對人身自由實現進行的干預;
(2)人身自由的剝奪是指以處罰方式進行的人身自由的干預。
2.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的合法條件
只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對當事人人身自由之限制才屬合法。
(1)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決定的機關必須是憲法或者法律授權的特定機關。
(2)“法律保留原則”。
①只有處于較高法律效力層級的法律才可以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作出規定,來具體設置限制人身自由的條件、程序、手段、程度等問題;
②除法律效力之下的效力層級較低的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無權設置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與剝奪。
(3)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有限制。
①刑事責任追究的需要;
②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等重要公共利益價值。
(三)我國現行憲法與法律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
1.《憲法》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
《憲法》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法律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六章強制措施對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條件、程序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2)《立法法》第8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由法律加以制定;第9條強調上述內容只能由法律加以規定,全國人大無權就該問題授權國務院進行行政法規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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