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憲法學考點: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1、執行決議、預算等
執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
2、制定規章、行政措施等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2)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以及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3)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3、領導、管理和監督
(1)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2)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3)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4)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5)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4、保護權益
依法保護公共財產、私有財產等合法權益,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
5、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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