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憲法學考點:法國憲法委員違憲審查制的確立
(1)法國大革命至1946年間的違憲審查制度
法國大革命——1946年第四共和國憲法制定前,除l799年憲法和l852憲法設立“元老院”負責審查法律的合憲性外,其他憲法均未對法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作出規定。
(2)法國長期排除違憲審查的原因
①立法者主權的政治體制。
②對司法權不信任的政治理念。
③法國沒有司法造法的法律傳統。
法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有編纂法典的傳統,司法者的職責是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審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無須或者沒有必要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另行創造規范。
總結:
當法官認為需要制定新法時,只能向立法機關提出,不得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自行創造規范。
受上述理念所決定,法院的判決不具有英美法系國家法院判決所起的判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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