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自訴狀。
根據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自訴狀。
2015年3月,××市××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王林訴張旭故意傷害一案。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判決張旭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賠償王林醫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5萬元。
具體案件事實如下:王林與張旭是同學,2013年10月,王林因做生意資金不足,向張旭借款5萬元,雙方約定,一年以后王林歸還借款。由于生意經營不善,導致虧本,王林沒有按約定將借款歸還張旭。張旭多次向王林討要欠款未果。2014年11月7日,張旭到王林家索要欠款。在王林的家中,張旭與王林發生爭吵,張旭拉扯王林到××派出所處理。在去派出所的途中,遇到王林的鄰居李學,李學將王林和張旭勸入其經營的“吉利鞋店”內,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再次發生沖突,二人廝打在一起,之后被李學勸開。王林當天感到頭部不適,遂到××區醫院檢查治療。醫院的診斷結果是:(1)腦震蕩;(2)左耳骨膜穿孔。為此,王林住院治療15天,花費醫藥費共計6200元。經××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林為輕傷。2014年12月1日,王林向××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張旭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其醫療費用等經濟損失共計3萬元。
王林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如下:(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自己的身份;(2)××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一份,證明其傷情為輕傷;(3)××區醫院出院證明書一份,證明王林受傷情況;(4)××區醫院病歷及用藥清單各一份,證明王林受傷治療情況;(5)××區醫院醫藥費發票5張,證明王林花費醫藥費6200元;(6)交通費票據4張,證明王林去醫院復查花去交通費240元。
王林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侵害。張旭故意毆打自己,致使自己受了輕傷,請求法院判決張旭構成故意傷害罪,并賠償自己的醫藥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3萬元。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如下:
王林:29歲,男,漢族,××省××市人,自由職業者,住××省××市××區××路××號。
張旭:29歲,男,漢族,××省××市人,自由職業者,住××省××市××區×路×號。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015年3月,××市××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王林訴張旭故意傷害一案。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判決張旭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賠償王林醫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5萬元。
具體案件事實如下:王林與張旭是同學,2013年10月,王林因做生意資金不足,向張旭借款5萬元,雙方約定,一年以后王林歸還借款。由于生意經營不善,導致虧本,王林沒有按約定將借款歸還張旭。張旭多次向王林討要欠款未果。2014年11月7日,張旭到王林家索要欠款。在王林的家中,張旭與王林發生爭吵,張旭拉扯王林到××派出所處理。在去派出所的途中,遇到王林的鄰居李學,李學將王林和張旭勸入其經營的“吉利鞋店”內,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再次發生沖突,二人廝打在一起,之后被李學勸開。王林當天感到頭部不適,遂到××區醫院檢查治療。醫院的診斷結果是:(1)腦震蕩;(2)左耳骨膜穿孔。為此,王林住院治療15天,花費醫藥費共計6200元。經××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林為輕傷。2014年12月1日,王林向××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張旭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其醫療費用等經濟損失共計3萬元。
王林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如下:(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自己的身份;(2)××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一份,證明其傷情為輕傷;(3)××區醫院出院證明書一份,證明王林受傷情況;(4)××區醫院病歷及用藥清單各一份,證明王林受傷治療情況;(5)××區醫院醫藥費發票5張,證明王林花費醫藥費6200元;(6)交通費票據4張,證明王林去醫院復查花去交通費240元。
王林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侵害。張旭故意毆打自己,致使自己受了輕傷,請求法院判決張旭構成故意傷害罪,并賠償自己的醫藥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3萬元。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如下:
王林:29歲,男,漢族,××省××市人,自由職業者,住××省××市××區××路××號。
張旭:29歲,男,漢族,××省××市人,自由職業者,住××省××市××區×路×號。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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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刑事自訴狀自訴人:王林,29歲,男,漢族,××省××市人,自由職業者,住××省××市××區××路××號。
被告人:張旭,29歲,男,漢族,××省××市人,自由職業者,住××省××市××區×路×號。
案由:故意傷害案。
訴訟請求:判決張旭構成故意傷害罪,并賠償自己的醫藥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3萬元。
事實和理由:
自訴人與被告人是同學,2013年10月,自訴人因做生意資金不足,向被告人借款5萬元,雙方約定,一年以后自訴人歸還借款。由于生意經營不善,導致虧本,自訴人沒有按約定將借款歸還被告人。被告人多次向自訴人討要欠款未果。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到自訴人家索要欠款。在自訴人的家中,被告人與自訴人發生爭吵,被告人拉扯自訴人到××派出所處理。在去派出所的途中,遇到自訴人的鄰居李學,李學將自訴人和被告人勸入其經營的“吉利鞋店”內,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再次發生沖突,二人廝打在一起,之后被李學勸開。自訴人當天感到頭部不適,遂到××區醫院檢查治療。醫院的診斷結果是:(1)腦震蕩;(2)左耳骨膜穿孔。為此,自訴人住院治療15天,花費醫藥費共計6200元。經××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自訴人為輕傷。
自訴人認為,被告人故意毆打自己,致使自己受了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并使自己遭受了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特此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賠償自己的醫藥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3萬元。
證據和證據來源: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自訴人的身份;(2)××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一份,證明自訴人的傷情為輕傷;(3)××區醫院出院證明書一份,證明自訴人受傷情況;(4)××區醫院病歷及用藥清單各一份,證明自訴人受傷治療情況;(5)××區醫院醫藥費發票5張,證明自訴人花費醫藥費6200元;(6)交通費票據4張,證明自訴人去醫院復查花去交通費240元。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附:1.本訴狀副本1份
2.書證6份
自訴人:王林
20××年×月××日
(P230)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訴訟類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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