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學概論”考點(23)
第三節 對市場競爭行為監督管理的手段
?。ㄒ唬﹫谭ú块T的執法權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下列權限:
?。?)詢問權。
?。?)查詢、復制權。
?。?)檢查財務權。
?。?)強制措施權。
(5)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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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責任
主要掌握民事責任的具體表現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
消除影響;
賠償損失(更基本)。不僅對侵害財產權利造成的損害要賠償損失,而且對侵犯人身權利造成的損害也要賠償損失(如精神損害賠償)。
2、行政責任(識記知識點,選擇題為主)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由監督檢查部門進行處罰,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20以下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6)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谭ㄈ藛T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1、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應承擔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濫用職權一般表現為超越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或者不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從事事務等。
(2)玩忽職守一般表現為工作上的官僚主義、馬虎草率,嚴重不負責任等。
2、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應承擔刑事責任。
(1)徇私舞弊一般表現為對明知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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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監督手段
2、行政指導手段(事前指導和事后指導)
3、行政處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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