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中國稅制復習資料第四章(2)
三、1979年—1993年的稅制改革
(一)改革的核心:“利改稅”(取消利潤,改為稅收)
1.利改稅:即把原來國有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方法,改為征稅的方法。即取消利潤,以稅代利。
2.利改稅的核心:對國有企業開征所得稅。
3.利改稅的實施步驟:
(1)對國有企業普遍征收所得稅,但對大中型企業的稅后利潤采取多種形式上交國家,實行稅利并存。
(2)由稅利并存過渡到完全的以稅代利,稅后利潤全歸企業。
4.作用/意義/優點:☆
(1)有利于國有企業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使企業責、權、利緊密結合,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
(2)利改稅實際上也是工商稅制的一次全面性改革,有利于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調節的復稅制體系。
(3)使我國稅收工作在理論和實踐上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使稅收地位上升,機構加強。
5.利改稅失誤的原因/局限性/問題/缺點。☆
(1)客觀原因:稅制改革超前,配套改革沒跟上。
(2)主觀原因:理論準備不足,主要是利改稅的概念不準確,以稅代利的依據不充分。
(3)否定了“非稅論”,卻走向了“稅收萬能論”的極端。
(二)1979年以來全面稅制改革后的稅種設置P75
流轉稅制(7個)所得稅制(9個)資源稅制(4個)財產稅制(3個)行為稅制(1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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