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中國稅制復習資料第七章(1)
第七章 資源稅制
一、資源稅制概述
1.定義: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
2.種類:資源稅(狹義的資源稅,石油,礦產品和鹽等)
城鎮土地使用稅
耕地占用稅
土地增值稅
3.級差資源稅和一般資源稅的概念及其區別☆
(1)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于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
一般資源稅:是國家對國有資源,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征收的一種稅。
(2)區別☆:①性質不同:前者屬于級差地租,后者屬于絕對地租。
②征稅對象不同:前者是對收入的征稅,后者是對使用權的征稅。
4.資源稅制的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于企業在同等水平上展開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于促進企業合理使用自然資源。
(3)有償開采國有資源,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二、資源稅(狹義)的征收制度
1.定義:是對我國境內開采礦產和鹽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級差收入的一種稅。
2.征稅范圍:礦產品和鹽(石油,煤,天然氣,金屬,非金屬礦產品)
3.納稅人:是從事應納資源稅產品開采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4.稅率從量定額,原則是普遍征收,級差調節。
5.計稅依據: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三、耕地占用稅
(一)定義:是在全國范圍內對占用農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的一種稅。
(二)開征的意義:
(1)運用稅收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以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2)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對于民富國強實現四化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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