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點:商業銀行的監督機制
商業銀行的監督機制
1.商業銀行內部的稽核檢查
銀行內部設有稽核部門和監察部門,專門負責對銀行的存款業務、貸款業務、結算業務、金融服務業務、信托業務和保管業務等財務情況進行稽核,對銀行的會計與賬目是否符合國家規定進行檢查。
2.商業銀行的外部監督
(1)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督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督是一項日常工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2)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第34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商業銀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3)國家審計部門對商業銀行的審計監督(轉于自考365)
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此外,商業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3個月內,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這是社會監督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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