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點:我國現行金融租賃公司的管理規則
我國現行金融租賃公司的管理規則
1.設立條件
金融租賃公司采用公司制,或為有限責任公司,或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信托公司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準,領取金融許可證,同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資格。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前者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其他為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可以是中國境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以及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主要出資人是其他金融機構的,須經中國銀監會認可。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出資人需要經過銀監會認可的是( )。
A.商業銀行
B.租賃公司
C.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
D.財務公司
答案:D
(2)注冊資本。金融租賃公司的更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例題·單選題]按照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更低注冊資本為( )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實繳資本。
A.5000萬元人民幣
B.1億元人民幣
C.10億元人民幣
D.100億元人民幣
答案:B
(3)從業人員。須具有符合中國銀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4)內部治理。須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范等制度。
(5)營業場所。須具有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來源:自考365)
2.業務范圍[識記]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1)融資租賃業務;(2)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但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3)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4)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5)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6)同業拆借;(7)向金融機構借款;(8)境外外匯借款;(9)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10)經濟咨詢;(11)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3.主要監管措施(略)
4.特殊經營規則——有關金融租賃業務的民事規定[領會]
(1)合同解除權限制
由于金融租賃的租賃物具有專用性質,而非通用設備,若承租人中途解約,出租人將很難將設備賣掉或重新出租。因此,金融租賃合同是不可撤銷的合同,一般絕對禁止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免責
一般情況下,當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時,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以下三種情況除外:①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斷為承租人選擇供貨人或租賃物的;②出租人為承租人指定供貨人或租賃物的;③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供貨人或租賃物的。因租賃物的質量、數量等問題對供貨人索賠,如出租人無過錯,不影響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承租人的維修、保養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適當維修、保養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4)風險承擔。承租人承擔租賃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如果為租賃物投保,無論投保人是出租人或承租人,保險費都由承租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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