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點:外匯擔保的監管程序
外匯擔保的監管程序[領會]
1.外匯擔保的審批
我國外匯擔保的審批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其中,為境內內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內(含1年)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其所在地的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者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審批;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對外擔保和為境外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經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者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初審后,由該外匯管理分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2.外匯擔保合同的登記
經外匯局批準后,外匯擔保人方能提供對外擔保。擔保人應當與債務人、被擔保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擔保人、債權人、被擔保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到所在地的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非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后,應當自擔保合同訂立之日起15天內到所在地的外匯局進行登記。履行擔保合同所需支付的外匯,須經所在地的外匯局核準匯出,并核減擔保余額及債務余額。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實行按月定期登記制,在每月后的15天內填寫《對外擔保反饋表》,上報上月擔保債務情況。
外匯擔保人未經批準擅自出具對外擔保,或者在無需審批時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擔保合同,依據現行外匯監管規章的規定,它們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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