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點:持卡人與特約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持卡人與特約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領會]
1.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
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之間存在著購物或消費行為,二者是商品買賣或者服務合同的關系。與現金交易不同之處在于,持卡人使用的支付工具是銀行卡。學理上通常認為,信用卡本身是一種塑料貨幣,持卡人出示信用卡并簽章確認的行為,即發生債務清償效力。如果發卡行因故暫時停止支付,特約商戶只能起訴發卡銀行,而不能直接向進行消費的持卡人提出清償債務的請求。
2.銀行卡支付具有終局效力的理由
第一,從法律關系看,特約商戶與發卡行之間存在特約受理協議,發卡行在持卡人簽單后有付款的義務,如果違約不付款,則需要對商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持卡人作為普通消費者,與商戶之間是即時清結的交易,不會簽訂合同或留下地址,商戶通常無法找到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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