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點:發卡銀行與特約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發卡銀行與特約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領會]
發卡銀行要想使自己發行的信用卡被廣泛受理,就必須選擇一定數量的商家成為其特約商戶,并與后者簽訂信用卡受理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1.權利與義務
在這個協議中,發卡銀行的主要義務是:對特約商戶提交的合格簽購單予以付款;
特約商戶的主要義務是:按協議約定受理銀行卡,在審查簽名或者相關單證時保持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按照交易金額大小向發卡銀行繳納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按下列標準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1)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額的2%;
(2)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
對于跨行交易,商業銀行可以按照《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比例,在發卡行與收單行之間分配結算手續費;也可以通過協商,采取機具分攤、相互代理、互不收費的方式。
[例題·單選題]王某在某賓館住宿,使用銀行卡結算,消費金額為1萬元。根據有關規定,收單銀行在辦理該項收單業務時向該賓館收取的更低結算手續費為( )元。
A.100
B.200
C.500
D.1000
正確答案:B
2.法律關系性質的爭議
常見的是委托代理說。從操作實務看,通常是發卡銀行主動約請商戶受理信用卡,并將POS機安置在特約商戶處。基于這個事實,發卡銀行更像是委托人,應該向受托人特約商戶辦理銀行卡受理事務支付一定的報酬。但是現實中,特約商戶不僅無權向銀行收取委托事務報酬,反而須向發卡銀行支付一定比例的結算手續費,這又與委托人地位相悖。
3.無名合同
發卡銀行與特約商戶之間的合同關系是一種無名合同關系,是以特約商戶承認銀行卡支付工具為核心內容的無名合同。特約商戶愿意承擔受理信用卡的義務,其獲得的對價是來自發卡銀行的保證付款的承諾,這樣就擴大了潛在的消費客戶群,有利于增加營業收入。目前對于該合同下發卡銀行與商戶各自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尚無法律規定,主要靠特約受理協議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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