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點:涉港澳臺、涉僑的結婚登記
涉港澳臺、涉僑的結婚登記
1、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須持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為:
①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②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一方須持的證件和證明有: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②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華僑一方須持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有:
①本人的有效護照;
②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2、結婚登記的機關和程序
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內地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后,對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應準予登記。
復婚登記適用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