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商法考點: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
根據(jù)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人數(shù)的不同,可以分為由一位仲裁員組成的獨任仲裁庭、有兩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和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上,由兩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情況并不多見。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22條1款就兩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情況作了規(guī)定:“在當事人同意設兩名或兩名以上仲裁員但無首席仲裁員或公斷人的情況下,當事人可由約定仲裁庭如何作出決定、命令和裁決。”此項規(guī)定包括了有兩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的情況。
仲裁庭的組成,常見的是獨任仲裁庭和由三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我國《仲裁法》31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如果被訴人未按規(guī)定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會主席指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席為被訴人指定一名仲裁員。
根據(jù)我國《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在被訴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內未能就獨任仲裁員的人選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
仲裁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時,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之間應當經(jīng)過協(xié)商,在仲裁委員會名冊中各自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員。如果申請人之間未能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被申請人之間未能在更后一個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內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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