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商法考點:仲裁的審理
仲裁的審理
仲裁審理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所提交爭議的案件所進行的審查活動。按照我國《仲裁規則》第33條的規定,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提出申請,仲裁庭也可以不開庭審理,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第一次開庭日期后,應不晚于開庭前20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應于收到開庭通知后5天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在開庭審理案件時,不公開進行,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則由仲裁庭作出決定。該規則第37條還規定,在仲裁開庭時,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做出缺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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