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商法考點: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含義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含義
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對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解決的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此項決定對爭議各方均具有拘束力。
在仲裁的過程中,仲裁裁決可以在不同的階段由仲裁機構做出。首先,在仲裁程序開始后,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庭管轄異議,就會使仲裁程序難以繼續進行下去,為此,仲裁庭可就其管轄權問題先行作出裁決。其次,在仲裁程序進行的過程中,仲裁庭還可以就當事人提出的某些請求事項進行部分裁決,這些裁決所涉及的或者是對需要立即處理的不易保存物品的保全,或者是對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爭議的部分所作的裁決,這些裁決是更終裁決的一部分。再次,在仲裁程序終結時,仲裁庭應作出更終裁決,更終裁決是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項一并作出的裁決,包括仲裁庭已經作出的部分裁決。更后,當仲裁程序結束、仲裁裁決做成之后,仲裁庭可以就在裁決中漏裁了的當事人的某些請求事項,作出補充裁決。仲裁庭漏裁事項的情形并不多見,一旦出現這種情形時,為了保證當事人的權利,各國法律作了相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7條規定:“在收到裁決后30天內,任何一方當事人,經通知他方后,得申請仲裁庭就其仲裁程序中提出而在仲裁裁決中漏掉的請求作出補充裁決;如果仲裁庭認為補充裁決是合理的,并認為補充原裁決中的遺漏部分可以不必再進行聽證或調查證據而予以糾正時,那么應在收到該要求后60天內完成其裁決;在作出補充裁決時,應適用本規則中的32條第2-7款中關于其他類型仲裁裁決作成規則的規定。”
應當說明的是,無論仲裁裁決在仲裁程序的哪一個階段作出,均對當事人各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除法律另有特別補救辦法的規定外,均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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