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行政法學”串講筆記(6)
第三節 被授權的組織和被委托的組織與個人
一、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的概念
所謂行政授權,是指法律、法規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通過法定方式授予某個組織的法律行為。所謂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體將其職權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來行使的法律行為。
(二)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區別
1.依據方面:
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文授權規定為依據。
行政委托也必須依法進行。不過,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權那樣嚴格,即在某些行政事項范圍內,應當有法律關于委托的明確規定,如稅收、行政許可等;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項范圍內,只要不違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實施委托,如物價、衛生、治安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行為。
2.方式上:行政授權必須符合法定的方式。具體的行政授權方式,不能一概而論,但至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有時法律、法直接授予職權,有時法律、法規規定由特定的行政機構授與職權。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以較具體的委托決定來進行的,有關行政委托的事項范圍、職權內容、委托時間、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等,都將在委托決定中予以明確。
3.法律后果:行政授權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權的組織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職權的主體資格,成為該項行政職權的法定行政主體。這里的被授權組織指的是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
行政委托的對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體,也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法定的個人,但均不會因此而發生職權及職責的轉移,被委托組織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職權的行政主體資格。
二、行政機關以外的行政主體的具體形態
1.行政機構的概念
行政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外行使行政權。但是,在諸多特定的情況下,行政機構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授權,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機構的特征
(1)行政機構是一種行政組織。(2)行政機構設立的法律根據,多為行政組織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規,但其設立的過程,都是指行政組織內部程序,并由相應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和精簡原則而決定。(3)行政機構依照法定授權,方能成為行政主體。(4)行政機構通過法定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并不意味著其同時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行政機構在取得行政主體資格以前,只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通過法定的授權,行政機構在授權范圍內具有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但其依然不具有一般性法人資格和地位。
3.行政機構成為行政主體的具體類型
(1)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規定而直接設立的專門行政機構。如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等。
(2)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
(3)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其他社會組織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通過行政授權成為行政主體的其他社會組織大致有以下四種類型:
1.行政性公司。行政性公司,是指以公司的構成要件而成立,從事經濟活動,同時又承擔某方面或一部分行政職能的組織。2.根據授權從事一定行政職能活動的事業單位。例如,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站和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3.根據授權從事一定行政職能的企業單位。4.被授予一定行政職權的社會團體、群眾性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
一般來說。個人不可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的組織,但個人可接受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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