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行政法學”串講筆記(18)
第七節 行政強制
一、行政強制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其主要特征有:
(1)行政強制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政強制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方,或對社會秩序、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可能構成危害或其本身正處在或將處在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方;(3)行政強制的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社會正常的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4)行政強制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一種具有可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強制行為的種類
(一)行政強制行為以其調整的內容為標準,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對人身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海關、國家安全、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對那些對社會有現實威脅或拒不接受有權機關作出的人身處罰,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對方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義務的強制措施。對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指行政主體對負有履行法定財產義務卻拒不履行義務的相對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凍結、扣押、查封、劃撥、扣繳、強行拆除、強制銷毀、強制檢定、強制許可、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等……
(二)行政強制行為以其適用目的和程序為標準,可分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指遇有嚴重影響國家、集體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機關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依照法定職權,對違法行為人的財產或人身自由采取緊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為,這是法律賦予某些特定行政機關的一種緊急處置權。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體本身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執行性強制措施又可分為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和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兩類。
三、行政強制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一)行政強制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
(1)適用的主體不同;(2)適用的目的不同;(3)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不同;(4)適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1)性質不同;(2)目的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4)適用的頻率不同;(5)訴訟結果不完全相同。
第八節 行政給付
一、行政給付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給付又稱行政物質幫助。它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行政行為。
行政給付的特征有:
1.它是行政機關履行國家行政管理法定職責的活動,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給付的對象是特定的公民,即有特殊困難和特殊情況的公民;3.行政給付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政行為;4.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賦予被幫助人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相關的權益。
二、行政給付的內容和形式
(一)行政給付的內容
指行政機關通過行政給付行為賦予被幫助人的權益。它不同于行政獎勵的內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職務上的權益,一般只具有物質上的權益和與物質有關的權益兩部分內容。(1)物質上的權益。表現為幫助人獲得一定數量的實物,一定數額的貨幣、物品等。(2)與物質有關的權益。這是賦予被幫助人以一定的權利,即需具備一定物質條件才能實現的某些權利,如免費入學受教育、享受公費醫療等。
(二)行政給付的形式
1.安置;2.補助;3.撫恤;4.優待;5.救災扶貧。
三、行政給付的程序
(一)申請;(二)審查;(三)批準;(四)實施。并要求書面形式。由于行政給付的標的多為一定的財物,在程序上還要辦理一定的財務手續和物品登記、交接手續。
第九節 行政獎勵
一、行政獎勵的柢念與特征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目的是表彰先進,鞭策后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其特征有:
1.實施主體必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以區別于一般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獎勵;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勵先進,鞭策和推動后進,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3.其對象十分廣泛;4.其內容是物質獎勵或精神獎勵,或者二者并用;5.其性質是行政主體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受獎勵者以獎勵性權力的一種無強制執行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獎勵的原則
1.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2.公正、平等原則。具體要求是:機會均等、論功行獎、程序民主公開;
3.獎勵與行為相適應原則。
三、行政獎勵的構成要件
⑴符合法定的獎勵條件和標準。它是行政獎勵行為的客觀要件。⑵符合法定的獎勵形式。行政獎勵應以一定的獎勵形式表現出來。⑶符合法定的獎勵權限。根據法律規范的有關規定,一定的獎勵形式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體來授予,行政主體不能超越其權限任意決定授予受獎者某種形式的獎勵;⑷符合法定的獎勵程序。實施行政獎勵,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則將影響獎勵的效力,且影響到受獎者的法定權益。
四、行政獎勵的內容和形式
(一)行政獎勵的內容:物質方面的權益、精神方面的權益、職務方面的權益。
(二)行政獎勵的形式:1.發給獎勵或獎品;2.通報表揚;3.通令嘉獎;4.記功;5.授予榮譽稱號;6.晉級;7.晉職。
五、行政獎勵的程序
1.獎勵的提出;2.審查批準;3.公布、評議;4.授予獎勵。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全 |
資料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編輯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