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行政法學”串講筆記(28)
第三節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一、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概念和種類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指行政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法律規范的規定可以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的范圍。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的規定,其案件的種類包括:(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可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城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9)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10)認為行政機關的基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對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可以在特定條件下,申請對其審查。
二、行政復議管轄的概念和種類
行政復議管轄,是指哪一類行政爭議應由哪一類行政職能部門或哪一層級的行政機關具體復議并作出決定的權限劃分。它是確立行政機關管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制度。
1.行政復議管轄原則
(1)符合行政機關內部領導機制,便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復議權;(2)堅持管轄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相結合;(3)特殊爭議標的案件,應當由專門復議機構或特定復議機關管轄;(4)行政復議管轄,應做到就近、便民,盡可能方便復議申請人提出申請或參加復議。
2.行政復議管轄的種類
(1)根據行政爭議的性質劃分,可以把行政復議分為一般管轄和特殊管轄。
一般管轄是指按照行政機關的上下錄屬關系確定行政復議案件由有領導權或指導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理。對上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所屬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管轄部門管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轄。
特殊管轄是指不適用一般管轄原則,需要特殊對待的行政復議管轄。主要包括三種情況:1)需要由上級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由更終批準的行政機關管轄;2)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由直接主管該組織的行政機關管轄。對受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3)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引起爭議的復議管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2)根據行政復議機關與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的關系,可以分為隸屬管轄與同級管轄。
隸屬管轄是指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復議由該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管轄。同級管轄是指對于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的復議,由同級的行政復議機關復議。同級管轄主要有同級部門管轄和同級政府管轄。
(3)從行政機關與復議申請人的不同角度可分為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它們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選擇管轄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復議機關對同一復議案件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一個來申請復議,或者由更先收到復議申請書的行政機關管轄。
(4)從管轄的靈活性原則來看,可分為指定管轄與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在某一復議案件的管轄上發生爭議,需要報請共同上一級機關更后由誰管轄。指定管轄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的管轄發生了爭議又協商不成的,應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另一種情況是行政復議案件管轄權的規定不明確,應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經審查發現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時,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管轄。
此外,對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和設立派出機構的部門管轄。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全 |
資料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編輯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