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行政法學”串講筆記(32)
第六節 司法審查的標準
一、合法性審查標準
司法查審的標準
司法審查的標準,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判斷其是否合法或合理的尺度。包括合法性審查標準與合理性審查標準。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這是我國行政訴訟的實質和核心,是司法審查中的通常標準,也是首要標準。合理性審查標準只限于特定范圍和特定事項的特定情形,有著極大的局限性。
合法性審查標準主要有五個方面:
(1)主要證據是否確鑿、充分;(2)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正確適用了相應的法律、法規,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正是調整相應具體行政行為的,或者說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正是受行政機關所適用的那些法律、法規所調整的。(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職權:行政機關超越了法律、法規授予的權限,實施了其無權實施的行為。(5)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二、合理性審查標準
(1)是否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武斷專橫、反復無常、具體行為的方式違法、故意拖延)濫用職權: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背離法律、法規的目的,背離基本法理,其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形式上在其職權范圍之內,但其內容與法律、法規設定的該職權的用意相去甚遠。
(2)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
(畸輕畸重、同樣情況不同對等;不同情況同樣對等;反復無常)顯失公正是明顯的不公正,是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意識水準的人均可發現和認定的不公正。
第七節 司法審查的法律適用
一、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
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司法審查中的“參照規章”
指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時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章參酌、鑒定之后,決定是否依照。
三、司法審查中的規范沖突及其選擇適用
規范沖突的選擇適用應遵循的原則:(1)高層級法律規范優于低層級法律規范;(2)新的法律規范優于舊的法律規范;(3)特別法的規范優于普通法的規范;(4)送請或報送有關機關解釋、裁決。
第八節 司法審查的審理程序
一、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審理該案適用的程序。它包括開庭前的準備、法院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等步驟。行政訴訟中的第一審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沒有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
二、第二審程序(轉于自考365網 zikao365.com)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就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的判決或裁定,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訴人的上訴,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可稱為上訴審理程序或終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的特點:上訴成立的的條件:上訴人必須具備上訴權;必須有適格的的被上訴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起訴;上訴權必須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同時具備上述要件,上訴才能成立,上訴程序才能發生;上訴的提起受理:當事人提起上訴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應允當事人直接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
上訴的審理和判決:第二審法律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必須全面審查第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有無違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上訴的審理期限:2個月。
三、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有審判監督權或法律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確有錯誤,依法決定由有關人民法院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稱為審判監督程序或簡稱再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不屬于一個固定的審級,更不是一每一個行政案件的程序。兩者的職能和目的都是為了審查、糾正判決和裁定的錯誤,對法院的審判活動被告監督。區別:提起的主體不同;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的期限不同;審理的法院不同。
第九節 司法審查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一、司法審查判決
司法審查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對行政爭議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的具體權威性的實體判定。
它包括如下幾種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行政賠償判決、確認判決。
1.維持判決是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確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宣告予以維持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維持的判決必須具備以下的法定條件:①被訴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②被訴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③被訴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的程序。
2.撤消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確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全部或部分違法,將全部或部分的具體行政行為撤消并可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撤消判決包括全部撤消、部分撤消和撤消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判決撤消適用于以下五種情形:①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②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③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的程序;④行政主體超越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⑤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履行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認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作出責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決應當具備三個條件:①被告行政主體負有法定職責,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②原告行政相對方向被告提出了具有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一定義務內容的申請;③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4.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告行政主體作出的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可以運用行政審判權,直接予以改變的判決。當然,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變更時仍然必須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和幅度內進行變更。從保護行政相對方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出發,人民法院的變更判決應當比原處罰要輕,而不應相反。
5.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⑴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⑵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⑷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6.行政賠償判決:人民法院針對當事人一并提起或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經過審理終結后作出的判決。
7.確認判決: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⑵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二、司法審查裁定 (轉于自考365網 zikao365.com)
司法審查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審查過程中,針對司法審查的程序性問題所作出的裁判。
司法審查裁定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劃分,如口頭裁定與書面裁定(根據形式);肯定裁定與否定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有予受理裁定、停止執行的裁定(根據內容)等。
司法審查裁定特點:與判決相比:一是裁定是人民法院解決程序問題的審判行為,是對程序問題作出判定;裁定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作出,哪一個訴訟環節上出現問題,就及時作出裁定,解決發生的程序問題,而不像判決那樣,必須開放審理經過詞辯,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法律依據是程序性規范;裁定可以采取書面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的形式。
司法審查裁定適用范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異議;終結訴訟;中止訴訟;移送或者指定管轄;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準許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對第(一)、(二)、(三)項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三、司法審查決定
司法審查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對司法審查過程中就判決、裁定范圍以外涉及訴訟的事項所作的司法行為。這里所講的涉及訴訟的事項,既不是案件的實體問題,也不是案件的程序問題,但它涉及到案件的正常審理和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需要以決定方式及時處理。
司法審查決定范圍:有關管轄決定;關于訴訟期限事項的決定;有關回避事項的決定;有關再審案件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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